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经济流通速度加快,合同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然而,合同引起的诉讼案件越来越多。为此,我国也高度重视法律,对权利和责任作出了相应的规定。那么,担保人是否对抵押合同无效负有责任呢?
担保人是否对抵押合同无效负责?
担保人不承担抵押合同无效的责任。“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为主合同的依附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同时,担保合同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和债权人应当根据债务人、担保人和债权人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为主合同的奴隶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同时,担保合同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和债权人应当根据债务人、担保人和债权人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担保贷款合同中,贷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中产生的。担保合同无效,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二是担保合同本身无效,独立于主合同效力。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的效力取决于以下四个要素: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律形式。因此,担保合同本身的无效主要是在下列情况下:
1、主体不合格的无效担保合同
有担保的借款合同,保证人必须是具有清算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抵押人必须是抵押物的所有人、处分机关或者被授权人;出质人必须是动产质押物的所有人、处分机关、债权人、质权人或者质权人。除公民之间借款外,接受担保的贷款人必须是符合贷款业务条件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不符合本条件的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担保合同,为无效担保合同。此外,“担保法”还特别规定,未经法人授权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和其他机构、社会团体、企业分支机构和法人不得担任担保人。他们作为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为第三人以自己的财产抵押、质押他人贷款的,还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无效担保合同
这种无效的担保合同在担保中最为明显。《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对担保人提供担保的;真正的意图。“在这两种情况下,由于担保人的行为违反了担保人的真实意思、自愿和诚实信用的担保原则,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而担保人在订立合同时没有过错,合同无效的责任由主合同债权人承担。或者主合同的当事人。此外,如果保证人能够证明他人被他人盗用,他也可以确认担保合同无效,但保证人应当承担担保合同无效的责任。
3、内容不合法的无效保证合同
担保合同因担保原因不合法、抵押物、质押物不合法或者违反权利义务平等、公平原则而无效。
4、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无效担保合同
如房产抵押应经登记未登记。
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民事责任属于缔约过失责任。根据本规定,担保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无过错的,不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此时,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贷款人因担保合同无效而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根据担保人签订无效担保合同的过错程度以及过错与贷款人遭受损失的主次因果关系确定。一般来说,保证人、债务人或债权人有过错的,保证人的责任不得超过损失的1/3;保证人和债权人均有过错,保证人的责任范围不得超过损失的1/2;如果保证合同无效的所有过错均与保证人一致,保证人承担赔偿的全部责任。
当债务关系建立时,有声望或有能力的人可以作为担保人。但是,由于担保合同订立时担保合同是从合同,抵押合同无效的,担保人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只要债务人不能在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承担自己的义务,担保人就需要承担自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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