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犯罪却永不死亡,如果只是几年时间太轻,那么终身监禁的结果是最合适的。我相信很多人都想知道刑法中的终身监禁的条件具体是什么?
一、终身监禁的条件具体是什么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修正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贪污贿赂罪数额特别巨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死刑依法缓期执行的,可以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根据犯罪情节等,同时决定将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不准减刑、假释。“两高”解释第四条第三款还规定,如果与腐败相一致,贿赂数额特别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根据犯罪情节和其他情况特别严重,法院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在缓刑期满后依法减刑为无期徒刑,判处无期徒刑,不得减刑或假释。因此,根据上述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死刑缓期执行的贪污贿赂罪应当采取终身监禁措施,同时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对严重的贪污贿赂行为判处死刑。在立法内容上,《刑法修正案(九)》严格限制了无期徒刑制度的适用,即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贪污贿赂犯罪分子。那么,贪污受贿罪必须符合死刑的适用标准。如上所述,立法的目的是利用无期徒刑作为立即执行死刑的替代措施。因此,无期徒刑的对象必须是贪赃枉法的犯罪分子,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根据谨慎使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和本案的具体情况,应当暂停死刑。这种立法意图也反映在“两个高度”的解释中,其中第4条第3款规定,对缓刑囚犯适用终身监禁必须符合该条第1款规定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而不是该条第2款关于普遍暂停死刑的适用条件的规定。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贪污受贿判处死刑的适用条件是“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国家和人民利益特别重大损失。在上述贪污贿赂犯罪适用死刑的四项条件中,除“两高”解释中关于数额标准的一般规定外,其他三项条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最高司法机关迫切需要明确国家和人民利益及其相互关系的含义和状况,以确保司法实践的正确统一掌握和应用。
第二,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况适用终身监禁。根据“刑法修正案”(第九条)的规定和两个最高当局的解释,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等”,决定是否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适用终身监禁。但是,上述立法和司法解释并未具体说明这种“情况”。一般而言,所谓犯罪情节是指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以外的情形,与犯罪行为或行为人有关,影响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主要是量刑),包括犯罪手段和犯罪客体。犯罪的后果、犯罪的时间和地点等。值得注意的是,犯罪情况并不是法院在决定是否对被缓刑的罪犯适用终身监禁制度时应考虑的唯一因素。此外,还有其他情况需要考虑,因此立法中使用了诸如“等”之类的模糊术语。关于死刑缓期限制和减刑制度的司法解释,类似于缓刑犯的终身监禁制度,这里的犯罪情节应包括犯罪情节和人身危险性。就贪污贿赂罪而言,一般应当审查贪污贿赂罪的发生频率、期限、贪污贿赂的对象是否为特定的货币、贪污贿赂罪的具体目的和方向、赃款是否返还和赃款返还比例。综合判断有关犯罪情节后,认为一般暂停严重贪污贿赂犯罪人死刑(即两年期满后可以减为无期徒刑,可以减刑假释),同时不反映刑事责任调整和处罚原则的,可以决定对其适用终身监禁。
二、终身监禁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第九条第四十四条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贪污罪的,分别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特别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或者不予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如实认罪,善意悔改,积极返还赃物,避免或者减少损坏结果的发生,有第一款规定情节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下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同时决定在死刑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二年内依法停止执行,不减刑、假释。”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生活中若其他人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您与他人发生纠纷,不妨来【好律师网】 请律师帮您采证或帮您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