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后达到醉驾的处罚标准

时间:2019-06-12 19:00:00 来源:法律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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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是指酒精含量大于80毫克/100毫升的机动车驾驶员在道路上驾驶的行为。这种行为,即使不造成任何损害,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醉驾最新处罚标准是什么?

一、刑事处罚

(一)在血液酒精含量大于80 mg/100 ml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驾驶人实行危险驾驶的,定罪处罚,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造成交通事故,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或者因交通事故逃跑的,尚未构成其他犯罪;

2、血醇含量达200 mg/100 ml;

3、在高速公路和城市高速公路上行驶;

4、驾驶载有乘客的机动车辆;

5、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如严重超载、超速、驾驶不具备驾驶资格的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修改的机动车牌照等;

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检查,妨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另一犯罪的;

7、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调查;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依照若干犯罪合并处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驾驶醉酒机动车辆的被告人处以罚款,应当根据被告人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自首悔改的态度,确定主刑相应的罚款数额。

(五)公安机关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和处理时,应当记录其扣押过程、呼气酒精含量检查和血样采样;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的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的检测、鉴定,是判断可疑饮料是否存在的依据。通过呼气酒精含量测试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在采血前逃跑的,可以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作为确定犯罪嫌疑人醉酒程度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调查,在吐酒前饮酒或者采血,由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视为醉酒。

(七)办理机动车酒后驾驶刑事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范围内及时进行侦查、起诉、审判。诉讼期限。

对驾驶醉酒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拘留并保释候审。对于符合获得保释候审条件的人,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交保证人或者支付定金的,可以对其住所进行监督。情节严重的,可以逮捕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二、行政处罚

同时,酒后驾车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制止,直至醉酒为止,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再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酒后驾驶经营机动车的,处十五日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执照,五年内不再取得机动车驾驶执照。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管理,直至醒来,吊销机动车驾驶执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无法再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不得驾驶机动车。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再驾驶机动车。

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禁止终身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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