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分割财产的原则

时间:2019-06-12 20:30:00 来源:法律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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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一对夫妇结婚多久,他们离婚时必须分出共同财产。如果丈夫和妻子自己同意婚后的财产将由对方拥有,则实际上不会有离婚和财产分割。但是,如果没有共同所有权的协议或协议,夫妻可以协商离婚时的分割。不能同意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依法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一、婚姻两个月后离婚夫妻财产的分割

1、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照顾子女权益的原则。与财产的具体情况有关。

2、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中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另一方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赔偿,另一方应当赔偿。

3、离婚时,共同生活的夫妻对原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者属于对方的,应当由双方约定清偿;未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决定。

4、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个人财产(如住房)中给予适当援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离婚财产的分割

一般来说,离婚时财产均分。以下类型的财产有其特殊的划分规则,具体来说:

1、夫妻在共同财产中划分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证券,以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如不能协商或者难以按照市场价值分布,人民法院可以按数量按比例分配。

2、一方以对方名义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公司的股东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处理:

(一)股东的配偶经协商同意,将部分或者全部资金转让给股东的配偶,经股东过半数以上的同意,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二)夫妻对转让出资比例、转让价格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相同价格购买出资的,人民法院可以将从转让中取得的财产予以分割;出资额。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或者不愿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

3、一方以另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分得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双方约定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另一方的,分别处理。下列情况: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配偶应当依法取得合伙人资格;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权的,可以将转让所得的财产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或者行使优先权,但同意合伙人退出合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将返还的财产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或者行使第一次转让权利,也不同意抽回或者返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其配偶依法具有合伙人资格。

4、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投资于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企业经营的,经评估企业资产后,由取得方赔偿另一方;

(二)双方主张企业的经营,在双方的招标的基础上,取得企业的,应当给予对方相应的赔偿;

(三)不经营企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有制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5、由一方在结婚前租赁、婚后购买共同财产的房屋,如房屋所有权证以一方名义登记,则为夫妻共同财产。

6、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的,视为对子女的私人赠送,但父母明确表示向双方捐赠的除外。

一方结婚时,其父母共同出资为双方购买房屋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一方明确表示赠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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