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的交付标准是什么

时间:2019-06-13 21:00:00 来源:法律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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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大多数年轻人结婚后都会为自己买一套结婚房。现在大多数的商品房都是租房。因此,在等待开发商交付房屋的过程中,我们有必要了解房屋交付的条件和标准。

一、商品房的交付标准是什么?

(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含消防、环保)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和《合同法》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消防法》第十条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消防强制验收制度,《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环境保护强制性验收制度。

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组织验收的主体是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然而,自那时以来,我国对竣工验收制度进行了改革,1999年实施的“合同法”第279条明确规定了开发商组织竣工验收和确定项目是否合格的主体。

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质量条例》)作为《建设法》、《合同法》的补充行政法规实施。《质量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完成工程验收。本文对《合同法》第279条作了进一步的阐述,使建筑法中不明确的验收主体最终确定为施工单位。

(二)已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

在一些大城市制定的一些地方性法规中,明确了竣工记录表是开发商交付房屋的必要条件。例如,《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商品房应当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安徽省建设厅还于2004年9月发布了“关于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的通知”。([2004]275号建筑)不合格的竣工开发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因此,这不仅是大多数购房者的要求,也是获得竣工记录表作为房屋交付条件之一的趋势。

此外,2000年4月7日,建设部颁布了《住房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之日起15日内验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档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竣工验收记录文件:(1)竣工验收记录;(2)竣工验收报告;(3)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使用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环境保护部门;(4)建设单位签署的质量保证文件。”

(三)商品房面积已测绘。

根据建设部2001年4月4日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第34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委托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测绘。商品房交付使用,测绘成果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所有权登记。

(四)供水、供电正常,交通道路通畅,与施工现场有明显的界限和隔离设施。

《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2006年3月1日实施)第49条规定了法定条件。建设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合同中约定了使用条件,但必须做到正常的水电供应,交通道路畅通,与施工现场的隔离设施界限清楚。

在上述法律条件中,第一项是强制性的,即竣工工程的验收(包括环境保护和消防的验收)是合格的;其他法律条件是行政性的,如果双方的协议与本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二、拒绝收房的正当理由有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律师认为下列情形可以作为不予受理的理由:

(一)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

(二)交付时无《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

(三)道路、电梯、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等基本生活设施不具备使用条件的;

(四)施工单位对商品房的户型、方位、结构形式、空间尺寸的变化情况没有通知买受人;

(五)符合买受人单方解除合同条件的迟延交付;

(六)竣工测量与测绘之间的房屋面积差异符合合同终止的约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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