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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在我国职务犯罪能判缓吗?

时间: 2019-07-31 10:34:23 来源:法律爱好者

【呼格案幕后真凶死刑】经最高法院审批,昨天早上,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初级人民检察院遵循最高法院校长批准的死刑执行指令,对犯罪分子赵志红执行死刑。检察机关人员依规派员临场发挥及监管。

最高法院经核查确定,1996年9月至2005年7月间,被告赵志红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等地,犯持续故意杀人、奸污、打劫、偷盗违法犯罪总共17起,共杀掉6人,强制奸淫幼女2人、女性10人,还数次打劫、偷盗,违法犯罪特性非常极端,方式残酷,社会发展伤害巨大,不良影响和罪刑极为比较严重。赵志红还系累犯,依规需从重惩罚。赵志红虽能事先口供自身的罪刑,但依据其违法犯罪的客观事实、特性、剧情和对社会发展的伤害水平,依规并不能从宽惩罚。

前不久,最高法院做出判决,审批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保持第一审对被告赵志红以故意杀人罪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生;以强奸罪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生;以抢夺罪被判刑期15年,并罚款五万块;以盗窃罪被判刑期1年,并罚款3000元,决策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并罚款五万三千元的刑事案件判决。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检察院向赵志红宣布并签收了最高法院的刑事案件裁定书。临刑前,赵志红回绝见面其直系亲属。

QQ截图20190731103358.jpg

职务犯罪涉及的刑法罪名有哪些?

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针对公务活动制定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简称《刑法》)的规定,职务犯罪被划分为三大类,分别位于《刑法》分则第四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第八章贪污受贿罪以及第九章渎职罪,共有53个罪名。

《刑法》分则第四章中规定的职务犯罪有7个罪名,具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

《刑法》分则第八章中规定的职务犯罪有12个罪名,具体为: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

《刑法》分则第九章中规定的职务犯罪有34个罪名,具体为: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枉法仲裁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非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环境监管失职罪,食品监管渎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徇私舞弊、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在我国职务犯罪能判缓?

如果满足缓刑的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一、缓刑的适用条件

1、对象条件: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

(1)所谓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就宣告刑而言,而不是指法定刑。

(2)对被判处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的,不能适用缓刑。

(3)如果一人犯数罪,实行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也可以适用缓刑。

(4)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内容)。

2、实质条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限制条件:必须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内容)。换言之,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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