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强迫写下借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人和钱比,哪样重要?郑莉(化名)选择了前者,于是她为了深爱的男友签下了一张面值550万元的借条,噩梦从此开始。6年来,郑莉和家人被巨额债务的阴影压得喘不过气来。直到最近,这起案件得以重见天日,法院经过审理,为郑莉一家摆脱了不应承担的债务,被冤枉偿还的钱将悉数退还。2018年9月4日,玉环市人民检察院向上级检察机关提请抗诉。2018年10月18日,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台州市人民法院发出《民事抗诉书》。台州市人民法院将该案交由椒江区人民法院再审,2019年6月28日,椒江区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改由男友一人偿还借款55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强迫写下的借条是否有效?
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是在被强迫的情况下写的借条,那么这张借条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将借条作废,就不用对借条负责。但必须注意的是如果本人无法证明是受胁迫写的借条,很可能败诉。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借条不符合以下任意一项内容即视为无效
1、必须是能够证明有欠债事实的内容。就是说借条上要有明确的欠债人、债权人、借钱时间、金额等必备要素。
2、必须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就是说如果这个借条必须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发生的。
3、借条内容取得的过程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强迫写欠条属于什么罪
强迫写欠条可能涉嫌抢劫罪或敲诈勒索罪,司法实践中按照敲诈勒索罪处理的概率较大。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两罪相同点为:犯罪客体均为复杂客体,既包括财产所有权又包括被害人的人身权利;犯罪主体均为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都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本律师认为两罪最关键的区别首先在于否当场使用暴力,并当场占有了他人财物。如果当场使用暴力并当场占有了他人财物,则肯定是抢劫;相反,如果只有当场使用暴力而没有当场占有他人财物,或者只有当场占有他人财物而没有当场使用暴力的,则是敲诈勒索。换句话说,抢劫罪必须同时满足“两个当场”,如果只有“一个当场”的,则是敲诈勒索。
其次两罪的暴力程度和目的不同。抢劫罪中的暴力程度较重,排除了受害人的反抗,行为人的暴力意图是排除受害人的反抗,使受害人主动交付或抢夺财物。而敲诈勒索罪中的暴力程度一般较轻,行为人使用暴力的意图也不是排除受害人的反抗,而是使受害人产生一定的精神恐惧。如果只是使受害人产生一定的精神恐惧,被迫书写借条,没有让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借条并没有实际的财产权益,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不符合抢劫罪中两个当场中当场劫取财物的这一构成要件的要求,因此一般按照敲诈勒索罪处理较为适当。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