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卖淫罪和组织卖淫罪的区别
据新闻媒体8月24日报道,记者从浙江绍兴市诸暨市公安局了解到,20日凌晨,知名直播平台网红“乞丐哥”在贵州被抓获。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被抓获的网红“乞丐哥”拥有400多万粉丝,曾自称半个小时直播就能赚20万,居然是逃犯。2018年6月警方调查两起恶性聚众斗殴事件时发现,“乞丐哥”高某利用自己“网红”身份,接近陌生女孩,将她们拐卖至海南省、江西省等地。高某涉嫌多起拐卖未成年人、强迫卖淫等案件,今年3月被列为网上追逃对象。
在刑法中,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强迫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他人意志,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淫。关于用何种方法强迫,法律上没有限制。实践中犯罪人主要使用暴力胁迫的办法,例如对他人进行殴打,虐待或揭发隐私等方法相威胁,迫使他人卖淫。
强迫卖淫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强迫卖淫罪与介绍卖淫罪的区别
二者虽然都有“卖淫”的内容,但它们的区别是明显的:
1、二者侵害的客体不完全相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同时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组织卖淫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强迫没有卖淫意愿者去卖淫;介绍卖淫罪的客观表现则是把自愿卖淫者组织起来进行卖淫。假如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方法组织他人卖淫,此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按照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处理,即从一重罪处断。鉴于本罪与组织卖淫罪的法定刑完全相同,故对行为人之行为仍可以强迫卖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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