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权益保障要求有哪些?
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的权益是如何保障的呢?如果在政府部门、国企和一些事业单位工作过或者和上述三种机构有过接触的人,可能会听到“编制”这个词,那么什么是编制呢,编外人员指得又是什么呢,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权益保障要求有哪些?
编制是指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人员数量的定额和职务的分配,由财政拨款的编制数额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制定,财政部门据此拨款。通常分为行政编制、事业编制、银行编制以及公益性岗位。在我国,很多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多使用编制来管理人员。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原有的人员不能承担现有的工作,因此很多不能入编的人员被聘用,这些人员享受不到入编人员所应有的待遇和福利,如同“打零工”,这样的人员就叫“编外人员”。我国事业单位里的工作人员分有编制和没编制两种,编制人员就是事业单位正式招录的工作人员,享有事业单位正常的福利待遇,而编制外人员是属于合同制聘用人员,合同制工作人员的待遇要比编制人员低很多。
编外人员的福利待遇保障要求
1、被录用的编外人员聘用后,用人单位应当与编外人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初次签订时可设一至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试用期内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试用期满合格的,可享受相关奖金、福利待遇。
2、编外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由五部分组成: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工资(补贴)、奖金和福利等。
3、基本工资:各单位编外人员的基本工资可根据当年度江山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设定,其中包括个人应支付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等。
4、工龄工资:初次录用的编外人员试用期满合格,工龄满一年(含试用期)后,从第二年(第十三个月)开始计算工龄工资。工龄工资标准每年20元。已在岗编外人员的工龄按编外人员到现工作单位的实际在岗时间计算。经局党委同意,在局内部调动的编外人员,原单位工龄可计算在内。
5、岗位工资(津贴):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编外人员岗位职责和设置情况,制定岗位工资标准,每年一次报局政工科初审后,由局政工科报局党委讨论审批。编外人员获得本岗位对应的或相联系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并被本单位聘用的,可适当给予补贴。对与本岗位或专业无关的职称,不得聘用和发放补贴。获得高级工程师职称、注册建造师或同等相关注册证书的给予100元/月补贴,获得工程师或高级技师证书的给予50元/月补贴,获得助理工程师或技师证书的给予30元/月补贴,获得技术员或高级工、中级工证书的给予20/月补贴。获得的证书原件应交给本单位办公室保存。驾驶员岗位工资可根据具体岗位制定,原则上应参照行车公里补贴。
6、奖金: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经费情况或经营效益,以及岗位职责,核定本单位编外人员年度奖励工资总额,报局计财科初审后,报局党委审批。奖励工资可根据本单位的相关考核制度,按月或年度发放。
7、福利:各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经费情况和经营效益,发放编外人员节假日实物性福利和午餐费等,但发放必须符合上级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其他相关福利由各单位自定。企业编外人员福利由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8、编外人员的社会保险和个人公积金: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所需缴纳的费用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承担。用人单位可根据单位经济效益和经费状况为编外人员缴纳个人公积金,所需缴纳的公积金不低于全市最低公积金交纳标准。
9、季节性工人、计件制工人、食堂、门卫工作人员、已到退休年龄返聘人员等,其工资、福利待遇由各单位按照本单位实际情况另行制定。鼓励通过人才劳务市场进行劳务派遣用工,防范和避免不必要的劳动纠纷。单位保安员需按编外人员程序招聘。
10、各单位应参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办法,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对编外人员设置岗位职责,严格控制编外人员数量,明确每个编外人员的工作岗位和职责,对编外人员定岗、定责、定薪。
11、编外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原则不予聘用。确因工作需要,需返聘有相关工作经验的退休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局政工科初审后,报局党委核准,经体检合格后方能予以聘用。
12、用人单位在本年度内,因工作需要或人员离岗需新招聘人员的,应向局党委写出申请,说明招聘理由、人数和条件,报局政工科初审后,报局党委审批。经批准后,可从本年度、本单位、相同招聘岗位未录用的人员中依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经体检、政审合格的,报局党委同意,由用人单位予以录用。
13、对不遵守编外人员相关招聘、管理规定,不按规定程序实施招聘工作的,或在招聘工作中有违纪行为被举报查实的,对责任单位相关领导和人员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未经局党委同意,自行录用的,一经发现,即予辞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编制外人员在事业单位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但其边缘化角色仍未有明显改善,尤其体现在薪酬公平问题上。公立医院是事业单位的典型代表,通过实证调研分析发现,目前公立医院编制外人员薪酬不公平性体现在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增酬、多劳不多得、同劳不同酬横纵内外四个维度上,导致其不满意感增加、离职意愿增强、工作倦怠水平高、不安全感加剧。从公平理论的视角出发,解决公立医院编制外人员薪酬公平性问题,不能仅从薪酬本身考虑,应从宏观上进行系统的解决。
以上就是关于“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权益保障”的司法解读,如果您属于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编外人员,可以参考一下上述文章,看看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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