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行为是否构成赌博罪在法律上是如何认定的呢?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有些人就爱在业余时间去打麻将,更严重的有人甚至去赌博,赌博不仅危害了社会的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同时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但仍有许多人想要不劳而获,认为自己可以通过赌博大捞一把,往往这种想法会造成自己更大的损失。赌博是一种拿有价值的东西做注码来赌输赢的游戏,是人类的一种娱乐方式。而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赌博行为是否构成赌博罪是如何认定的呢?
赌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盈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说行为人一定要赢得钱财,只要是为了获取钱财,即使实际上未能赢得钱财甚至输了钱,也不影响行为人具备赌博罪的主观要件。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事业的,犯赌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以营利为目的,招引他人赌博的、与赌头有利益勾结,在赌场从事违法工作的或者无正当职业,专事赌博的均构成赌博罪。如果参赌人员都是亲戚朋友、邻居乡亲或者一些老年人,一般不构成犯罪,除非是涉及金额非常大,经常聚赌且严重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的。
在赌博罪的认定中,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这里的营利是从赌博本身获得财物的。如果是一些赌博游戏机以娱乐为目的,只收受门票或者贩卖游戏币营利,但游戏机本身的输赢并不能造成实际的财物营利或损失,则不构成赌博罪。
如果是开设赌场的,则犯开设赌场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和赌博罪最大的区别在于开设赌场罪认定中,不一定要以营利为目的,如上述举例的,开设赌博游戏机门店,只以收受门票或贩卖游戏币为目的营利,但是纵容或暗示店内玩家可以以游戏币交易,并从中抽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只要开设的门店且店内存在赌博行为,老板明知却不阻止的,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均属于开设赌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规定,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严厉打击。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只要具备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其中一种行为,即符合赌博罪的客观要件。
参与赌博损失的财物是否可以追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五日行政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参与赌博其本身属于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那么参与赌博所损失的财物是否能追回呢?如朋友间以消遣打发等为目的进行赌博行为,一般不会追回,这种情况损失金额也不算大。
而如果对方属于犯罪行为,并且损失金额较大,可以报警追回,但是由于参与赌博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赌资较大,一般会在赃款中扣除罚金,所以不会返还全款。同时犯罪嫌疑人如果将赃款挥霍一空且不具备退赃的能力,那么警方也爱莫能助了,不过在不退赃的情况下,公检法能对犯罪嫌疑人从重处罚。
俗话说:“十赌九输”,赌博祸害无穷,既害人,又害己,网络赌博也是一样,利用网络实施赌博在网上都留有记载,全部在网监部门的监视下,“小赌怡情,大赌伤身”的说法是不存在的,切记不要有利用赌博发家致富的想法。
以上就是关于“赌博行为是否构成赌博罪”的法律规定,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赌博罪的法律知识,可以关注一下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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