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医疗损害和医疗事故有什么区别?
医疗损害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医疗损害和医疗事故有什么区别?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中,或多或少会碰到一些不如意的问题。不过对于大家来说遇到医疗事故很不幸也会是非常难过的,因为这毕竟事关人命。认定医疗损害的后果是很有必要的,医疗损害是指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医疗过错,而对就医患者造成身体上或精神上的损害结果,在民事法庭上或者医患双方协商中,都需要后果来作为依据,进行商谈或者判定。那么,医疗损害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医疗损害和医疗事故有什么区别?
医疗损害认定的法律依据
第一,造成患者死亡的后果,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病人的死亡是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或者说病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行为所造成的,则可认定为医疗损害。
第二,造成患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残疾或功能障碍作为一种损害后果,是由于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所造成的,包括完全由医务人员的过失造成的,或者主要由医务人员的过失造成的,也有可能医务人员的某些手术无法让患者痊愈并且加重了疾病,而不同的医疗过失责任,相对应的医生所负的责任也不同,患者可以得到的赔偿也会不同。
第三,造成患者其它严重后果的人身损害,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只要是患者的人身损害是由于医疗过失引起的,不管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都可认定为医疗损害。
只要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的过失造成了患者的死亡或者致患者伤残,都可以认定为医疗损害。
医疗损害和医疗事故的区别
(1)加害人不同。因为,医疗事故的加害人只能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而医疗损害可以是任何医疗单位或者个人。
(2)两者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直接指向的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附带财产权损害。而医疗损害的损害后果,则包括患者生命健康权在内的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
尽管《条例》规定,医疗事故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但这个“人身”与医疗损害侵害患者的“人身”,乃至《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的“人身”,绝不是同一个概念。前一个的“人身”损害不过是后两个“人身”损害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医疗事故是医疗损害的一种类型。
(3)两者加害人主观过错的表现形态不同。医疗事故加害人的主观表现形态是过失,而医疗损害加害人的主观表现形态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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