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放弃财产债权人怎么办
众所周知,债务关系的主体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有追偿债权的权利,债务人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债权人不得放弃债权,但必须以书面或者口头放弃债权。那么离婚放弃财产债权人怎么办?
一、离婚放弃财产债权人怎么办
离婚财产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2002年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了十次会议,讨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问题。“法院裁定它有能力并予以拒绝,如果情况严重,应判处三年监禁、刑事拘留或罚款”。立法解释列举了五种拒绝案件:(一)“被告人隐瞒、转移、故意破坏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非低价转让财产,判断力,决策不能裁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第27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变更的规定涉及本程序未明确规定,与上述问题有关。它规定了财产受领人逃避债务或恶意与他人勾结协助逃债人的强制手段,以及法律规范中被告人逃避和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对策。但是,实体法规定了逃债的无效性,如最高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的财产分割意见第十七条。第2款规定,以避免债务为目的的协议(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3、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活动无效: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利益或者人的利益。依法掩盖违法目的。在合同纠纷中,债务人放弃法定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或者以低价向债权人转让财产的,债权人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法院解除债务人。
二、离婚中财产转移如何规避债务
1、被告原配偶在法律文书诉讼或法律文书生效后,通过离婚逃债的,被告的原配偶应直接加入被告,以反映工作“优先度“的特点,体现公平原则。有两种情况:
(一)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公证机关分割财产,结婚机关脱离债务的,由实体法确定被告人及其配偶的无效,然后确定补充被告人的配偶是被告人。
(二)法院离婚、逃避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债务,不得直接将被告的配偶作为被告人列入诉讼程序,而是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被告人的财产分割协议,再决定追加被告人的原告配偶作为被告人。
最高法院关于程序法适用中的若干问题的意见是,第271条规定,根据实体法的规定,一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可被确定为人为被告,其权利和义务受个人权利的制约。从法律规定上看,我国现行强制法规定,可以在实体法的基础上对某些附加被告进行审判。承认在程序行使管辖权时,实体法可以判决。在该程序中,实体法可以发现被告及其配偶在被告及其配偶之间财产分割上的协议是无效的,并决定被告的附加配偶是被告。这种做法在实践中得到了批准,并得到了法律理论界的支持。在程序中,可以由地方法院行使管辖权(不由综合科行使管辖权),应采用监督机制和听证制度。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救济方式是允许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复议。在诉讼程序中,应将被告的原配偶直接作为被告,由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对不同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实体法,以保护债权人不行使撤销权。例如,在中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中,债权人可以行使取消合同的权利,法院可以要求法院取消债务人的到期或免费放弃,并以较低的价格转让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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