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范围
有些夫妻婚后可能会因某些原因而欠下无数的外债,所以离婚时有发生,离婚后还有这些事情要处理,司法也对这些方面作出了规定,那么新法对夫妻债务有何规定呢?
一、新的夫妻债务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与丈夫和妻子之间债务纠纷案件适用的法律有关的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共同签字或者事后确认夫妻共同意愿所产生的债务,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理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一方当事人的债务超过家庭日常需要的,人民法院不得以个人名义予以支持。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者以夫妻共同债务为基础。除了表达意图。
第四条
本解释应于2018年1月18日生效。本解释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是什么?
(一)借款人婚前购买的财产转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为取得该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的共同生活而发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其营业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者分摊配偶所负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双方在疾病的处理中发生的债务,以及承担法律责任的人的疾病的处理;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有扶养义务的老年人所负债务;
(七)为支付一方或双方夫妻的教育和培训费用而产生的债务;
(八)为支付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有正当理由和必要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的共同债务;
(十)应当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其他债务。
三、如何防止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1、借款不用于家庭生活需要的,只能作为对方的个人债务计算,不由配偶承担。
2、在诉讼中,如果只有借方而债权人不出庭作证,则该借方一般不会获得批准。
3、发现债务的债权人需要解释债务的来源和发展。多数假债权人因公司经营而造成对方借款的原因。如果债务不用于股东出资,则不应由个人承担。
4、从贷款的时间跨度中说明贷款的虚假性,或者根本没有必要使用贷款来实现不确认债务的目的。
根据条例,只要在法律的范围之内,夫妻共同债务就可以被同意承担。但这种协议只能在夫妻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不能对抗债权人。因此,丈夫和妻子商定了债务,届时债权人也可以向这对夫妇中的任一方支索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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