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的财产。当夫妻双方负债未还的时候,人民法院就有可能强制执行其共同财产,那么对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管理?
一、如何管理夫妻的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之后交给任意一方来管理。
1、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有:
(一)工资、资金;
(二)生产经营收入;
(三)继承、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赠与合同确定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
(四)知识产权的利益;
(五)应当共同所有的其他财产:
(1)一方在个人财产投资基础上取得的收益;
(2)男女共同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领取的养老保险款,以及破产结算的补偿费;
(4)一方婚前租赁,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以一方名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
(5)夫妻双方结婚后,父母双方出资购买房屋的,除父母明确表示赠予一方的以外,应当确认其为送给夫妻的礼物。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配偶一方的财产为另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因身体受伤造成的残疾人的医疗费用和生活津贴;
(三)遗嘱、赠与合同确定的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
(四)一方使用的家居用品;
(五)其他应当合并为一方的财产:
(1)军人的死亡和死亡保险福利、残疾津贴和医疗和生活津贴;
(2)父母在结婚前投资为双方购买房屋的,视为对子女的私人礼物,但父母明示向双方捐赠的除外。
(3)婚姻存续期间,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因物质性变化而产生的一方个人财产为财产;
(4)再婚或者再婚前的财产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为个人财产;
(5)房屋房屋首次支付房屋财产和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以一方的名义登记,财产婚前财产的财产登记在一方的名下。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支付抵押贷款的,离婚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另一方应当将已支付的抵押贷款的一半返还对方,并在同一时期计算银行存款利息。
二、怎么分夫妻共同财产
1、离婚的,由双方共同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妻子权益的原则和判决。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依法予以保护。
2、夫妻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由对方共同拥有或者部分拥有,或者部分共同拥有的,应当按照离婚时的约定处理。
3、夫妻共同管理和使用的婚姻财产,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当属性被分割时,每个个体的属性被单独管理,并且所使用的属性由它们中的每一个所拥有。双方分配的财产有重大差异的,差额部分由一方以相当于差额的财产向另一方多取得财产的一方赔偿。
4、登记婚姻赠与、非共同生活、一方或者双方的赠与,应当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应当考虑财产来源和数量。各自购置、使用的财产,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
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6、夫妻分割共同财产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股份和其他证券以及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不能谈判或者难以按市场价值分配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数量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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