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暴造成的离婚如何分割财产?
家庭对很多人来说是一个温暖的港湾,但家庭生活的和谐往往因家庭暴力而受到威胁,每年有无数家庭因家庭暴力而离婚。在离婚时家暴离婚财产如何分配?
一、家暴离婚财产如何分配?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及其司法解释,离婚财产分割时,应按照无过错照顾当事人的原则进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过错是指重婚、配偶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和虐待被遗弃的家庭成员。所谓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过错当事人的行为导致夫妻离婚时,过错方应当向非过错方支付民事赔偿的法律制度。
二、离婚赔偿法律规定:
新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作了明确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四种情况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离婚过错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材料损害赔偿金是指行为人过失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受害方应当依法赔偿经济损失。在离婚诉讼中,行为人的行为(限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法定情形)给受害人的一方造成经济损失,行为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婚姻关系损害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家庭暴力后果引起的交通费用。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过错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受害方应当依法赔偿受害方的精神损失。在离婚诉讼中,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离婚,非过错方必然受到损害,包括物质方面和精神方面的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2月26日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中精神损害责任的解释。该解释规定:“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侵犯他人隐私或者其他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该解释原则上还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法院判决过错方赔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安慰。
在婚姻家庭财产分割的情况下,应兼顾非过错方和子女的权益,但这种照顾并不是对离婚损害的赔偿,也不能认为离婚时,某些财产被分割成了多于错误的一方,从而支付了赔偿。因为过失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是以无过错方离婚时所遭受的损害为基础的,没有无损害赔偿。
在离婚诉讼中,“婚姻法”和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谁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谁是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以及如何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无过错离婚请求赔偿的标的是无过错方。由于权利一方是受害人,他或她有权要求赔偿过错造成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离婚诉讼无过错方的配偶。显然,第三人不能成为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这是因为第三人不是离婚当事人。如果无过错方诉讼第三人,则是另一种法律关系,而不是离婚诉讼。
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结婚期间,未提出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条规定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受理。被告人不同意离婚或者不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被告不同意离婚或者依照该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起诉讼。在以无罪一方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中,被告一审不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第二审期间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可以看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程序是非常严格的。同时,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的,当事人的赔偿请求不受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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