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中关于产品召回制度的司法解释
7月18日,针对千麦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麦实业”)自查出代理产品拉杜蓝乔存在塑化剂残留问题,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管局发布了初步调查通报。通报提到,该产品申报品类非婴幼儿专用食品,已责令企业停售,并将督促尽快下架召回。通报提到,经查,千麦实业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与营业执照,经营的拉杜蓝乔核桃油产品来自法国。经上海海关核查,该类产品申报类别为食用油,非婴幼儿专用食品。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企业停止销售相关食品,督促其尽快下架召回涉事产品,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目前,企业已停止销售全部涉事产品。
什么情况下企业会启动产品召回制度?
产品召回制度,是指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后,如果发现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缺陷,产品的制造者或经销者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在政府监督下收回流通中的缺陷产品,以避免危害发生的制度。
目前,我国现行有效法律中没有对产品召回制度作出规定,有关产品召回的规定散见于部门规章中。
根据《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9条规定,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器械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全国医疗器械召回的管理工作。
根据《药品召回管理办法》9条规定,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药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全国药品召回的管理工作。
根据《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4条规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儿童玩具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儿童玩具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食品召回管理规定》5条规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6条规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汽车召回的监督工作,国家质监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缺陷汽车召回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缺陷汽车召回的有关管理工作。
产品召回的优势
1、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消费
2、促进企业的发展
3、保障产品召回制度的贯彻实施
4、维护我国消费者国际经济利益
为了消费者的权益,对有缺陷的产品进行召回一定要符合产品召回规定。在产品召回的规定下,对产品进行更换或者是修理收回。同时,企业必须在产品生产时,要严格把关,加强安全管理,尽量减少产品的缺陷,以免对消费者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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