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强迫顾客交易的判刑标准?
近日,一游客跟团去桂林旅游遭遇导游强制消费。且强制要求游客一小时内消费2万元才行。12日,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经初步核实,情况属实涉事导游已被吊销导游证。这种强制一小时消费两万,是否构成了强迫交易罪呢?
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表示,根据调查,涉事方是湖南到桂林的汽车旅游团,共55人,旅游时间为5月30日至6月2日。经初步核实,该视频中反映的涉事导游赵某某言行基本属实,将责成赵某某向游客赔礼道歉,吊销赵某某的导游证,并纳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除了对涉事导游进行处理外,桂林市旅游部门正对涉事相关经营者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桂林旅游部门表示,桂林市将继续对旅游市场违法违规经营开展精准打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同时再次提醒游客选择合法、诚信的旅行社并签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购物和自费项目等事项,切勿选择明显低于游览价格的项目。“不合理低价游”往往增加自费和购物项目,甚至可能会强迫消费,游客注意不要上当受骗。
强迫交易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与一般违法的认定
强迫交易行为属一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并不鲜见,因此,本法为了不至于打击面过大,而规定了强行商品交易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指: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多次强迫交易的;社会影响恶劣的;给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较为严重后果的;强迫交易严重扰乱市场的;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强迫交易的。行为人用轻微的威胁手段进行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接受或提供服务,行为很有节制、获利很有限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
(二)交易中认定
本罪必须发生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交易事实存在,虽然这种不平等交易,是一方强求另一方接受的交易。如果没有这种交易存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劫取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是抢劫行为,而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三)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强迫交易罪在实施过程中,因行为人的暴力可能致人伤亡。如果致人伤亡的,尽管在强迫交易罪与伤害(包括故意与过失)、杀人(故意与过失)罪之间有牵连关系,但是不应当以牵连犯处罚原则处理,而应当分别定罪量刑,以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罚。理由主要在于,强迫交易罪的法定罪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法定刑期是较低的,可见其中没有包含牵连他罪并以一罪处断的刑期,也就是说,如果遇到牵连犯他罪而以强迫交易处罚时,其三年的最高刑吸收不了他罪之刑,因而如以一罪处断将罚不消罪、依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对此种情况作数罪并罚处理。
(一)、与一般违法的认定强迫交易行为属一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并不鲜见,因此,本法为了不至于打击面过大,而规定了强行商品交易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指: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多次强迫交易的;社会影响恶劣的;给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较为严重后果的;强迫交易严重扰乱市场的;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强迫交易的。行为人用轻微的威胁手段进行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接受或提供服务,行为很有节制、获利很有限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二)、交易中”认定本罪必须发生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交易事实存在,虽然这种不平等交易,是一方强求另一方接受的交易。如果没有这种交易存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劫取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是抢劫行为,而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三)、关于强迫交易罪的处罚《刑法》第226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强迫交的,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交易罪怎么判刑?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也是涉及到了四个方面的,就包括主体、主观方面、客体以及客观方面。由此来看,如果行为人是出于过失而进行了强迫交易的话,则这样的情况下是不能认定构成此罪的。另外,一般主体和单位都能构成此罪,但实际的处罚标准却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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