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孙海涛因与被申请人华镇名、吉林市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轩宇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吉民一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
原告李旦儿称在人民法院查封涉案房屋之前他已委托儿子李元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但未提供委托第三人李元的相关证据证明委托事实的存在,且当事人均认可购房合同是以李元名义签订,现该房...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
悦城公司与陶艳红经协商以案涉房屋抵顶其所欠陶艳红的债务,并与陶艳红签订《商品房抵账协议》。陶艳红按照该协议以债权的形式支付了购房款,应视为履行了交付全部购房款的义务。该协议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外,还应当具备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
本案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
天津小拇指公司登记使用该企业名称本身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不正当性,且无论是否突出使用均难以避免产生市场混淆,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对此承担停止使用“小拇指”字号及赔偿相应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本案系涉外案件。各方当事人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审理本案没有异议,法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