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确立的民商事仲裁制度,是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通行仲裁制度相接轨的重要法律制度,具有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便捷高效、调裁结合、一...
为促进上海建设国际贸易中心的需要,提高上海律师办理境外商事仲裁业务的能力,开拓境外法律服务市场,结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背景,上海市律师协会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研究委员会课题组起草本...
为了做好证券争议的调解、仲裁工作,维护证券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将证券争议仲裁协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现就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完善诉讼与非...
本法适用于根据仲裁协议,仲裁地点在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际商事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有关“司法协助的联系途径”和“文字”的规定,仅适用于两国司法机关进行司法协助的情形,不适用于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的送达。
为依法保护仲裁当事人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考虑中国贸仲和华南贸仲、上海贸仲的历史关系,从支持和维护仲裁事业健康发展,促进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出发,经研究,对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2015年6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3次会议通过,2015年6月29日法释〔2015〕14号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1998年06月2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仲裁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本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