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停业、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
子公司不存在直接持有或者间接控制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的,申请人应当出具说明。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要求,《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09号令)对不构成借壳上市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
由于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的核心环节均为发行股份(包括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新股、或者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公开发行存量股份),根据《证券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必须报经证监会核准。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所涉及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报告。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企业简介,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与期货公司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说明,本单位(本人)及本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控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