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法律规定

时间:2019-04-15 19:00:00 来源:法律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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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害请求权是公民生活中一条重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妨害是指以非法的、不正当的行为,或者以无权施加的设施对权利人的物或物权造成侵害或妨碍,现实地阻碍了特定物的权利人行使权利。排除妨害请求的目的是消除对物权的障碍或侵害,使物权恢复圆满状态。

遭受的危险或正被妨害特定的物依然存在,是权利人对现时妨害人行使请求权的前提。就是说这种妨害或危险应当是持续存在的。在审判实践中,权利人请求消除危险或排除妨害,不需要证明相对人具有过错,只需要证明其享有物权的特定的物被他人妨害或遭受危险即可。因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的费用由形成危险或妨害的相对人承担。本条不受民事诉讼时效的限制。

妨害是指以非法的、不正当的行为,或者以无权施加的设施对权利人的物或物权造成侵害或妨碍,现实地阻碍了特定物的权利人行使权利。排除妨害请求的目的是消除对物权的障碍或侵害,使物权恢复圆满状态。

危险是指相对人对已知物将来必然造成妨害或损害的行为或者设施状态。危险是可以合理预见而不是主观臆测的。

遭受的危险或正被妨害特定的物依然存在,是权利人对现时妨害人行使请求权的前提。就是说这种妨害或危险应当是持续存在的。

相关法律法规

《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所谓妨害,是指以占有以外的方法,客观上不法阻碍或者侵害物权的支配状态,主要情形有:

(1)对物的实体侵害,如无权占用别人的房屋;

(2)可量物的侵入,如将垃圾丢弃他从室内;

(3)无权使用他人之物,如在他人房屋的外墙上涂画广告;

(4)妨碍物权的行使,如将自己的汽车停放在他人车位上;

(5)否认他人对特定物的物权,即使经过确认之诉被认定该否认没有住据,仍然否认。

排除妨害是物权行使的受到现实或者紧迫的妨碍时,物权人可以请求妨害人排除妨害而采取的一种保护措施。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权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妨害占有是指非法侵夺占有而妨碍占有人管领其物,致其使用可能性及利益遭受侵害。占有妨害排除是指,占有人的占有被妨害人非法侵占,占有人可以请求妨害人排除妨害而采取的一种保护措施,主要特征有:(1)占有人的占有未被现实的妨害;(2)目的是保护占有;(3)请求权主体为物的占有人。

排除妨害与占有妨害排除的区别实质上就是物权请求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区别:

1.权利主体不同:物权请求权的主体为物权人,占有保护请求权的主体为占有人,二者有时并不同一(在通常情况下,物一般为所有人占有,即占有权与所有权合一;但在特定条件下,占有权也可与所有权分离,形成为非所有人享有的独立的权利)。

2.权利基础不同:物权请求权的基础为所有权或者他物权,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基础为事实上的占有。

3.功能不同:物权请求权在于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使已为法律确认的物权关系得到保护,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占有保护请求权在于恢复占有人对物的占有,以使物的占有人继续保持其占有状态,维护社会和平安宁的秩序,并不涉及占有物权利归属问题。

4.举证责任不同:物权请求权人须证明其享有相应的实体权利,占有保护请求权人仅须证明原本有占有的事实即可。5.是否适用除斥期间不同:占有返还原物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即归于消灭,而物权请求权并无除斥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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