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任审判的条件和适用案件

时间:2019-04-16 19:00:00 来源:法律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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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全民普法的开展,公民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有了显著提升,从以前的不敢“打官司”“进法院”到现在主动到司法部门寻求司法救济,这直接导致了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的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增长。同时国家又加大了对法治队伍建设的整治和改革力度,导致司法系统专业的法治队伍人才数量不能与日益增长的诉讼案件相平衡。司法资源少,案件数量大,为节约审判资源,保证案件数量和维持社会秩序的基本稳定,导致实际上独任制范围扩大。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释,“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法院调查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之所以规定中级以上法院不能适用独任审判,其中一个重要理由就是中级以上的法院审理的案件绝大多数都是复杂、疑难的案件,适用独任审判难以保证裁判的公正性。

独任审判的条件

独任审判,即由审判员1人对案件进行审判并作出判决的审判形式。是中国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之一。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都可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释,“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法院调查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之所以规定中级以上法院不能适用独任审判,其中一个重要理由就是中级以上的法院审理的案件绝大多数都是复杂、疑难的案件,适用独任审判难以保证裁判的公正性。

适用独任审判的案件

1、第一审的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

2、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人民法庭审判简单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或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注意:人民陪审员不能独任审判;人民陪审员不能当审判长。

随着近年来我国总体文化水平的提高以及普法教育的开展,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更多的人在遇到纠纷和矛盾后选择将问题诉诸司法部门,以寻求公立救济。这是社会法制化进步的体现,但同时也导致了审判实践中案件数量增多和审判资源严重不足之间的矛盾。为了提高司法审判的效率化解这种矛盾,实践中往往采取扩大独任制的适用范围的措施。但由于缺乏法律的规制,该问题在实务工作中一直处于一种无序的状态。为了追求司法整体的公正,因此有必要针对合理扩大独任制审理范围的必要性,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措施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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