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孳息的归属权和计算方式

时间:2019-04-17 18:00:00 来源:法律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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孳息是物权法上一个概念,日常生活常见的孳息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自然孳息,就是天生地长的,比如母牛生的小牛犊,树上结的果子;一种是法定孳息,比如存款利息和房屋租金。 孳息的这个概念与债法上的收益比较相近,但在归属上孳息和收益还是有比较大的不同的。

法定孳息

法定孳息是指,银行的利息、房屋的租金等。《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

法定孳息一般按持续的时间来收取。如《日本民法典》在第89条中规定:“法定孳息,于收取权利存续期间,以日计算取得。”我国台湾《民法典》第 70 条第2项规定:“有收取法定孳息权利之人,按其权利存续期间内之日数,取得其孳息。”不过,用益权人取得天然孳息的,相对人向其收取的法定孳息的数量,还要考虑天然孳息的数量和质量。以法定孳息换取天然孳息,是对价表现之一。 例如,某甲将一头牛租给某乙用于繁殖(用益租赁),仅以租赁持续的时间计算法定孳息有明显的不足,法定孳息的物质表现形式原则上是货币。

货币为一般等价物,不但财产的交换价值用货币衡量,用益价值也适宜用货币衡量。法定孳息的物质形式是可以有例外的。《瑞士债法典》第275条第2款规定:(用益租赁)“租金可以由现金支付,也可以是果实一部分或者出租人参与收益分配。”用益租赁的承租人对收取的果实,取得了所有权,即用益债权人依债权取得了天然孳息的所有权。承租人用一部分果实向出租人支付,出租人取得的是法定孳息,但不是货币。

法定孳息既然原则上是货币,宜应统一对法定孳息请求的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在第136条中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在我国,对其他用益收入(法定孳息)都是二年的诉讼时效。笔者认为,不支付租金和拒绝支付租金的诉讼时间太短,不利于保护出租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将收取法定孳息的诉讼时效统一规定为二年或者统一规定为二年以上。

法定孳息的归属怎么确定

法定孳息(利息、租金等),按照一般的交易规则,利息应由债权人取得,租金应由出租人取得,但也不排除其他情形的存在。如在德国民法中还有为第三人设定的专以取得孳息为目的的物权类型,即动产(特指有价证券)的用益权。因此关于法定孳息的归属,原则上更为变通。本法规定,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利益

天然孳息与原物是两个物之间的关系,而物的增值是一物的交换价值的增加,不涉及两个物的关系。法定孳息是用益的对价,需有他人用益的法律事实,而增值利益是该物本身的交换价值增加,并不要求有他人用益的法律事实。所以,增值利益既不是天然孳息,也不是法定孳息。

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也表明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存在包含关系,而是相互区别的独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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