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罪的涉案情形和立案标准

时间:2019-04-17 18:00:00 来源:法律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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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神医刘洪斌”现身多家电视台的医药、养生节目,身兼9个“专家”身份,荧屏上的她头发花白,佩戴老花镜,表情淡然,与主持人侃侃而谈。在苗医解药中,她是苗医传承人;在名医养生中,她是中医养生专家;在蒙药心脑方中,她为蒙医传人……南都记者梳理发现,“专家”刘洪滨在各类养生节目中,曾为药品、保健品、食品背书“代言”,而身份也随之变换。

这种行为涉嫌虚假广告罪

《刑法》第222条定义了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字面含义可知,广告主、经营者、发布者都有可能成为犯罪的主体,违反国家规定作虚假宣传并且情节严重的,其中国家规定主要是指《广告法》以其他相关规定。根据字面含义可知,虚假广告罪的“门槛”较高,必须要符合这几个条件:第一、特定的广告主;第二、违反国家规定虚假宣传;第三、情节严重。相对于一般的盗窃罪、诈骗罪,我们一般人还是挺难构成这个犯罪的。

常见的虚假广告

根据《广告法》第28条的规定,以下的几种情形属于

(一) 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 商品或服务主要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 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资料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 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 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在现实生活中,广告总会有夸大的成分,一般情况都不会构成虚假广告罪,举个例子,例如商家声称某品牌的绿豆可以增强抵抗力、延年益寿,这种虽有明显夸大,并不属于虚假广告。另外一种情形,如果在广告中声称,某品牌的绿豆可以治疗癌症,这就很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了。

虚假广告罪立案标准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五)造成人身伤残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这些年来,“神医”屡打不尽的一个更重要原因就是“以罚代刑”。国家对于这种毫无职业道德、大吹牛皮的“神医”,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不能仅以取缔、罚款的行政处罚草草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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