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权是指地方人大拥有制定法律法规的权力,目前中国只一些特定的市拥有地方立法权。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明确规定将地方立法权扩大到所有设区的市,并由省级人大常委会确定新获得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此后,各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纷纷作出决定,确定本省内设区的市州在本行政区域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这些决定的出台既是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贯彻落实,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大举措,同时也给设区的市的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地方省市有哪些立法权限?
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经济特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执行国家、上级法律法规的需要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和上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相应级别的国家行政机关也可以根据执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的需要制定行政规章和补充性、执行性规则或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和上级行政机关批准或备案。
不同级别的民族自治地区,还依法享有与其行政级别相当的自治立法权。特别行政区在不违背全国人大为之制定的基本法的前提下,享有完全自主的立法权。
我国立法体制的特点是什么?
1、我国立法机构在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2、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与其常设机构分享立法权,既保证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又能保证经常性的立法活动顺利进行。
3、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法律的解释权和执行法律的监督权使法律的解释和适用与立法的本意保持一致。
4、国家立法、行政立法、地方立法、民族自治立法和特别行政区自主立法有机结合,构成了完备的立法体系。
地方立法权,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利。截至1993年4月22日,省、自治区、直辖市共49个较大的市拥有地方立法权。2014年8月26日,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拟扩大至全部282个设区的市。
为保障地方立法权的顺利实施,我们应该:
一是设置立法机构。根据立法法和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及有关精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应当设立法制委员会,作为依法统一审议法规案的专门委员会;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设立法规工作委员会,作为常委会承办立法具体事务的工作机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也将开始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并承担部分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任务,其法制工作机构和相关的职能部门也应当配置承担立法工作的科室。
二是配备立法人员。立法是一项很复杂的工作,需要配备符合立法工作要求的立法专业人才和人员。从工作实际出发,法律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限有三类事项,每类事项均应当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同时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和立法综合协调等方面也需配齐专业工作人员,保证顺利开展立法及相关工作。
三是组织业务培训。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机构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配齐有关工作人员的同时,还要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立法工作人员立法业务知识培训,尽快提高其立法工作方面的素质和能力,以适应立法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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