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关于恐怖活动的罪行认定

时间:2019-04-23 20:46:03 来源:法律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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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里兰卡首都科伦坡21日发生连环爆炸,包括多所教堂和酒店。据央视前方记者最新消息,死亡人数已升至215人,另有400多人受伤。当地媒体援引警方和医院消息说,爆炸造成35名外国人死亡,另有12名外国人受伤。遇难外国游客中,已确认有两名中国人。国际恐怖分子为达到自己的目的,制作爆炸,殃及无辜,如果这种情况在中国法律如何认定恐怖活动的?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定罪处罚:

1.发起、建立恐怖活动组织的;

2.恐怖活动组织成立后,对组织及其日常运行负责决策、指挥、管理的;

3.恐怖活动组织成立后,组织、策划、指挥该组织成员进行恐怖活动的;

4.其他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积极参加”,以参加恐怖组织罪定罪处罚:

1.纠集他人共同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2.多次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3.曾因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4.在恐怖活动组织中实施恐怖活动且作用突出的;

5.在恐怖活动组织中积极协助组织、领导者实施组织、领导行为的;

6.其他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情形。

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但不具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其他参加”,以参加恐怖组织罪定罪处罚。

犯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犯罪,又实施杀人、放火、爆炸、绑架、抢劫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的规定,以帮助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

1.以募捐、变卖房产、转移资金等方式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恐怖活动培训筹集、提供经费,或者提供器材、设备、交通工具、武器装备等物资,或者提供其他物质便利的。

2.以宣传、招收、介绍、输送等方式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恐怖活动培训招募人员的;

3.以帮助非法出入境,或者为非法出入境提供中介服务、中转运送、停留住宿、伪造身份证明材料等便利,或者充当向导、帮助探查偷越国(边)境路线等方式,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恐怖活动培训运送人员的;

4.其他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恐怖活动培训,或者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情形。

恐怖主义威胁着全人类的安全,跟黑社会相比,恐怖主义对国家、社会的危害要大得多,它不仅有组织、有制度,更因带有政治目的导致了极端与疯狂.再加上恐怖主义的存在与民族、宗教矛盾以及复杂的国际形势密不可分,这也注定了反恐怖斗争的复杂与艰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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