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认为应当被剥夺政治权利情形有哪些

时间:2019-04-24 20:04:04 来源:法律爱好者
收藏
0条回复

我们现在的国家,民主自由,但是也少不了有一些害群之马,利用自己手中的便利行贿受贿,但是天网恢恢,他们最终都难逃法律的制裁。我们不少朋友应该经常看中央十二的法律讲堂。无论是贪官污吏”大老虎“,还是杀人等罪犯,最后都会判决,被判处多少年有期徒刑或者死刑,剥夺权力政治终身。很多人都能理解有期徒刑和死刑,但是对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到底是什么意思呢?

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56、57条规定,对下列两类犯罪人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这是从犯罪性质上确定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故不管对其判处的主刑种类。

第二,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是从主刑种类上确定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故不管其犯罪的性质与类型。

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

根据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下列四项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独立适用的以外,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刑法第55条至58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定期与终身之分,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即3个月以上2年以下。

2.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虽然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普通人来说无所谓,因为生命结束之后就什么都没有了。但是对于一些知名的作家,演员,发明家等等,还是有很大的作用。因此为了避免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后,从宣告、核准到实际执行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在此期间,死刑罪犯可能遇到赦免而不被执行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可能因为假释而不被关押。如果不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些罪犯被赦免或被假释后就仍享有政治权利,就有可能利用政治权利对国家和社会进行危害。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生活中若其他人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您与他人发生纠纷,不妨来【好律师网】 请律师帮您采证或帮您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