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迫不得已要打官司的时候,经常会遇到有些人对一审的判决结果不满意,进而向更高级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些案件会在高一级的法院进行审理判决,而还有一部分的案件会发送到原来的审判机关进行重审,那么上级法院根据什么来决定是直接审理还是发回重审呢?
发回重审是二审法院经过对一审上诉案件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或者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等四种事由,由二审法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的裁定,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审判制度。
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的情形
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人民法院可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发回重审;
3、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4、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5、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的情形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发回重审制度属于人民法院内部的一种监督与纠错机制,同时又是对当事人权利保护的机制。首先,对于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方面存在问题,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可避免二审法院在直接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径行做出裁判,能够再次给予当事人一次上诉机会;其次对于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为予以纠正,将案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不仅可以体现对违反程序行为的惩罚,还能对一审法院的审理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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