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作为原告来法院打官司都是事关切身利益,都会积极主动配合法院,怎么还会有原告不到庭的情况呢?不过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作为原告不到庭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如果出现案件原告不到庭,法院都会怎么处理呢?
按撤诉处理,是指当事人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行诉讼,因而,法院依法决定撤销案件不予审理的行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按撤诉处理的情形为: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2)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3)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交纳,或申请缓、减、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按撤诉处理;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诉讼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诉处理;
(5)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按撤诉处理的案件是否能提起上诉?
在一个民事诉讼被法院按撤诉处理之后,是不可以上诉的,但是可以另行起诉。根据民事诉讼的一系列相关解释规定,原告方在自己主动撤诉或者是法院按照撤诉处理其民事诉讼之后,原告仍然有权利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且人民法院是应当对其诉讼进行受理的。但是如果原告方申请的民事诉讼为离婚案件,并且在六个月内没有出现新的情况和新的理由的时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是不会给予其诉讼以受理的。
而在刑事诉讼中,如果是公诉案件的话,人民法院准许检察院对其案件进行撤诉,在没有新的事实和新的证据的前提之下,检察院如果再次提起公诉,法院是不会受理的,但是如果当时撤诉的原因是证据不足,那么此案件还是可以提出起诉的。
在行政诉讼中,如果原告方在法院的裁定之下被允许撤诉的,原告再次以第一次起诉时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第二次起诉,那么法院将不会给予受理。而如果当时原告是按照自动撤诉处理的话,那么再法院按照撤诉处理之后,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原告方再次向法院提起第二次诉讼,并在诉讼中依照法律规定预交诉讼费的,法院应该给予其诉讼受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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