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裁量权所要遵循的原则

时间:2019-05-06 20:09:48 来源:法律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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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事实要件确定的情况下,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条件、自行选择行为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其实质是行政机关依据一定的制度标准和价值取向进行行为选择的一个过程。

行政执法部门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细化自由裁量权标准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围;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涉案标的、主观过错、违法手段、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划分明确、具体不同的等级;

(四)细化自由裁量权标准应当坚持同案同罚,同类情况相同对待,不得以当事人的态度论罚,防止出现不同违法行为相同对待与相同违法行为不同对待等随意处罚现象。

行政自由裁量恣意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由于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往往处于不合法的目的,对处于同一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不同的处罚,或重责轻罚,或轻责重罚,显失公平。处罚的畸轻畸重是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最常见的形式。

(二)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由于许多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时限未作规定,由行政机关自由裁量作出,行政机关常处于某种不廉洁的动机而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的保障。

(三)超越行政自由裁量的权限。虽然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但对该权力的行使在行为方式、种类、幅度以及时限的选择上却规定了法定的范围。而在实际生活中,行政机关曲解法律、法规,超越法定范围的事件却时有发生。

(四)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管理者在执法的过程中根据个人的好恶,任意扩大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独断专横,滥用权力,以权谋私。

(五)违反基本权利和一般行政法原则。适用于所有行政活动的基本权利和一般行政法原则,特别是必要性和比例性,是对裁量的客观限制,行使裁量权时必须遵守;否则,构成裁量瑕疵。

规范行政裁量权,减少裁量权被滥用的机率,只有细化,没有最细化,如何规范,则考验着执政智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考虑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兼顾行政执法的特点和合理性,能使行政执法尽可能暴露在阳光下,使公众认可行政执法,自觉地遵守法律,配合行政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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