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空巢”老人现象已成为社会焦点,大多老人需要的不再仅仅是物质给予,更多的还是陪伴和精神需求。鉴于很多子女工作、家庭、生活等原因没时间照顾甚至子女之间都不愿意照顾,把善待老人当做生活累赘和负担,由此无论是保姆行业还是家庭服务公司渐渐成为这些空巢老人晚年养老摆脱孤独的折中选择,自然而然地就有了遗赠抚养协议等法律框架下的合法交易。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之区别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都是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在生前作出处分,在死后实现财产所有权转移的行为,但是两者有以下的区别:
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而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采用合同形式,而遗赠的意思表示采用遗嘱形式。
2.遗赠扶养协议是死后生效行为与生前生效行为的结合,而遗赠属于死后生效的行为。
3.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必须是有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集体组织,而遗赠中的受遗赠人可以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4.遗赠扶养协议属于有偿的行为,遗赠是无偿的行为。
5.《继承法》中关于受遗赠人以及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接受、放弃权利的规定不同。
遗赠扶养协议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接触?
有关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权,仅《继承法意见》第56条的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针对解除权,有观点认为应明晰并细化约定解除事由,因意志以外因素或单方面违约致目的无法实现,以及在其他约定解除事由出现,任何一方均可依约解除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在遗赠方和扶养方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成立。凡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准则的遗赠扶养协议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必须遵守,切实履行。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或解除。如果一方要变更或解除,必须取得另一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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