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告陷害罪中的捏造和虚假告发是如何认定的

时间:2019-05-16 21:00:00 来源:法律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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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为社会维稳和整顿吏治,现在开设了很多渠道让平民百姓来举报身边的违法事件,政府本意是很好的,但是有些人却借机打起了鬼主意,为了自己的私人恩怨而捏造事实进而诬告和诬陷别人,使别人蒙受不白之冤,对社会和被诬陷者来说造成了很大的危害,也浪费了国家的行政资源,所以说我们的法律也对诬告陷害行为租了相关的处理规定,在刑法和行政法中都有所体现。

刑法中关于诬陷罪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这里的“他人”,是指所有的第三人,既包括一般的干部、群众,也包括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其他在押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诬告陷害他人,必须是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如果不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而捏造事实诬告的,如以败坏他人名誉、阻止他人得到某种奖励或者提升等为目的而诬告他人有违法或不道德行为的,不构成本罪。

诬告陷害罪中行为认定

“捏造”,是指无中生有,虚构犯罪事实,意图使被诬告者受到错误侦查、起诉、审判等。

“虚假告发”,是指行为人将捏造的犯罪事实向有关单位进行告发。告发的形式有多种多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可以是署名的,也可以是匿名的。

诬告陷害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具有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故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同时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如何区别诬告陷害和错告?

主观故意不同。主要是在于它是否出于故意。错告是并非故意造成的检举、控告失实,在主观上没有反映虚假情况的故意,而是将反映的虚假情况当作事实;诬告是一种违纪行为,诬告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陷害他的故意,是想通过举报达到陷害被举报人的目的。群众检举、控告党员或党组织违纪违法和不正之风的问题,有的时候由于了解情况的局限性和看问题的片面性,或由于审查研究不够,偏听偏信而造成检举、控告失实。对于错告者,纪检监察机关要向其说明事实真相,正确引导。如由于错告造成一定影响,还要在适当场合澄清是非,以正视听。错告者要总结教训,引以为戒。诬告是有意捏造材料,无中生有,以陷害他人为目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诬告的认定,必须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党委或纪委批准。

将诬告与错告加以区别,有利于解除举报人的思想顾虑,鼓励知情人举报,有利于依靠群众打击犯罪。公民向检察机关举报职务犯罪,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行使举报权利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法律是绝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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