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孩子需要具备的条件和注意事项

时间:2019-05-27 19:00:00 来源:法律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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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收养小孩是需要去登记的,那到底应该去哪登记呢?有什么注意事项?

什么是登记机关

如果大家有收养小孩的打算,一定要知道去哪个登记机关,需要登记的话,应该去被收养的小孩那一方所在的户籍地的县级或者以上的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办理,如果是要收养社会福利机构里查不到亲生父母的孤儿,弃婴,就需要要在收养小孩的社会福利院的当地的登记机关进行办理,另外,如果是收养没有找到亲生父母,并且也不是在社会福利院收养的弃婴或者孤儿的话,就需要在小孩的发现地的当地登记机关进行办理登记。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一定的经济能力,能够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

(三)不能有医学上认为不具备收养条件的重大疾病;

(四)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弃婴弃儿、孤儿、残疾儿童和生父生母下落不明的儿童可以不受此条件的限制。

(五)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必须都是自己的真实意图表达。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六)被收养人无独立生存能力时,收养人不得随意解除收养关系。收养人和送养人达成一致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七)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另需注意的是,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小孩的登记有什么注意事项

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的规定,在进行收养登记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种问题:

1.在收养人决定收养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或者孤儿的,当收养人到达了当地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之后,登记机关应该提前发起公告,如果在发起收养公告的60天之内,弃婴的父母或者其他的监护人员并没有来登记机关认领弃婴,便可以成功登记。

2.收养登记还很关注的一点,被收养的人需要愿意被收养者收养,并且自愿签订收养的协议,对于收养关系中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各方要求需要办理收养公证的证件的,就应该办理出收养公证,对于我国公民之间的收养来看,所有的关于收养的协议,证件,都需要双方出于自愿,并且,办理好的协议还有公证只是出于双方的约定,是一种形式,但是收养的登记是法定所需的重要的形式,因此,办理好的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都不可以替代收养的登记。

3.在收养的关系已经经过了登记,并且登记已经按照法定的程序成立之后,当地的公安部门,就按照国家的规定,为被收养人进行户口的办理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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