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我国对于军婚都是有所保护的,主要是保护了军人的利益,因为他们长期在外,让他们可以安心工作,对于再婚,大家也都知道,就是离婚或者是配偶已经死亡的,就可以再婚,对于再婚的结婚程序和正常的结婚程序是没有区别的,只要不是重婚就可以进行登记,但是,我国的法律保护军人,那么,如果是烈士的配偶,那还可以再婚吗?
烈士的配偶可以再婚吗?
答案当然是可以的。
按照我国的《烈士褒扬条例》中的条例来看,对于烈士来说,他生前的配偶如果需要再婚,将会有优抚和补助。
根据《烈士褒扬条例》中的第14条中已经明确的规定,对于烈士生前结婚的配偶,如果配偶再婚的话,还是需要继续赡养烈士的父母的,还需要抚养烈士生前供养的未满18周岁的,或者是已满了18周岁但是还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生活经济来源的姐妹,兄弟,政府也会给予其补助,具体补助将会按照烈士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按照烈士遗嘱来定期的给烈士的家属补助金。
另外,如若烈士的遗嘱人要进行再婚,那么他们以前的孩子待遇不会改变。
按照我国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的第十条的规定来看,对于革命的烈士还有因公而牺牲的军人以及病故军人遗留下来的家属,都需要按照我国的相关规定,他们都会享受定期的补助金额。
烈士家属的待遇
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对烈士家属由民政部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烈士的家属为烈属,包括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满16周岁的弟妹和抚养烈士成长的其他亲属。烈士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抚恤待遇。凡是按规定享受定期抚恤待遇的优抚对象死亡后,除发给当月定期抚恤金外,另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2018年民政部、教育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出台了《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可获得优待的对象包括退役士兵、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
其中,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可增加20分投档。
最后需要提醒一点,我国的法律是规定了烈士的配偶还可以再婚,但是需要在单身的条件下才可以,并且再婚也不会影响配偶补助金的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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