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江药业实施垄断协议被罚7.64亿,垄断行为有哪几类?

时间:2021-04-15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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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江药业实施垄断协议被罚7.64亿】2015年至2019年,扬子江药业集团在全国范围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通过签署合作协议、下发调价函、口头通知等方式,与药品批发商、零售药店等下游企业达成固定药品转售价格和限定药品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并通过制定实施规则、强化考核监督、惩罚低价销售经销商、委托中介机构监督线上销售药品价格等措施保证该协议实施。扬子江药业集团上述行为排除、限制了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021年4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九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扬子江药业集团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8年销售额254.67亿元3%的罚款,计7.6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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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热评:

1. 希望对其他药企有警示作用吧,不要搞垄断,难为老百姓!

2. 做药就是做良心,垄断就可怕了。

3. 让所有的垄断行为被处罚,给别人生路就是给自己留后路。

4. 建议有这种垄断行为的直接没收公司变为国有。

5. 其实我关心的是处罚完了,药价是降还是涨呢?

 

今日学法:垄断行为有哪几类?

 

从《反垄断法》的规定可得知,我国法律明确的垄断行为主要包括三种: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1.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一般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是指由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协议,包括下列情形: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抵制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是由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协议,包括: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例外情形

 

但是需注意的是,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垄断协议的禁止性规定: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推定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承担证明责任)

 

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又称“掠夺性定价”)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4.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得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1)经营者合并;

 

(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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