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居住权”案件,买房需谨慎
时间:2021-06-02
来源: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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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物权编新增了居住权相关规定。居住权可以通过合同方式设立,也可以通过遗嘱方式设立。无论是通过合同还是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都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这既是对居住权人自身权利的有效保护,也可以避免设有居住权的房屋在后续买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法律风险。 今年初,李先生发现自己住的这套房子被妻弟许先生挂在某网络平台出售,担心房子被卖了以后影响自己继续居住,他连忙拿着判决书来到法院执行局,申请居住权强制执行。法院于2月26日作出执行裁定,将该房屋的居住权登记在李先生名下。 3月3日,法院执行人员来到区政务服务中心,在不动产登记窗口向工作人员递交了该案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请不动产登记部门配合李先生办理居住权登记。 2006年,李先生与许女士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8日下午,代理律师陪同李先生拿着身份证明和法院的执行裁定书等材料,到区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居住权登记。目前,该居住权登记已按规定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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