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告诉你:签署离职申请时显失公平,可以请求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不仅是民事领域的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撤销,在劳动合同领域,如果劳动者签署离职申请时明显缺乏判断能力,显失公平的,劳动者也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需法律咨询,请添加微信:liulinglvshi)
案例
(2020)粤0307民初30082号 李福有与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原告李福有于2010年9月27日入职被告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作业员。双方最后一份书面合同期限自2015年8月3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止。李福有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为4869.5元。(如需法律咨询,请添加微信:liulinglvshi)
2018年8月28日,李福有被鉴定为职业性其他尘肺壹期。2019年10月17日,李福有被认定为工伤,11月19日,其被认定为伤残等级七级,医疗终结期为2019年8月9日至2019年11月7日,停工留薪起为2019年8月9日至2019年11月7日。
2020年1月8日,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核准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8344元。
原告诉讼请求:请求撤销被告与原告2017年10月26日就解除劳动合同办理的《离职申请/通知单》《离职具结声明书》相关手续。
另查明,李福有在2017年10月18日被诊断为:原告是需要24小时监护的××患者。李福有签署的离职申请等文件的落款日期为2017年10月26日,《离职具结声明书》载明:美之高公司一次性支付李福有经济费用10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等规定,判决撤销李福有与美之高公司之间签订的《离职申请/通知单》及《离职具结声明书》。
法官说法
首先,医院于2017年10月18日出具的《疾病诊断(门诊,住院)证明书》诊断原告李福有为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伴有××性症状的躁狂发作,需要继续精神科系统治疗,家属等监护人对原告进行24小时监护。而李福有系于2017年10月26日签署《离职申请/通知单》《离职具结声明书》,与其出院仅仅相差不到十天时间,在如此短的时间内李福有所患精神性疾病并未痊愈,尚需治疗。在此情况下,李福有明显缺乏判断能力,在没有家属陪同的情况下签署了上述协议,对李福有而言显然显失公平。
其次,李福有于2010年9月27日入职被告处,至2017年10月26日签署《离职具结声明书》时已有7年工龄。按照原、被告均确认的原告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4869.5元核算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经核算为34086.5元(4869.5元×7个月),仅该一项金额就与《离职具结声明书》中所约定的包含工资、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在内的所有费用10000元相差甚远。
综上,李福有在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况下,与美之高公司签署了显失公平的《离职申请/通知单》《离职具结声明书》,该情形属于法律规定的可撤销的情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支持李福有要求撤销上述《离职申请/通知单》《离职具结声明书》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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