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时间浏览无关网站,公司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余小蔓于2016年4月15日入职杭州某汽车销售公司,从事行政经理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21年4月14日止,工资10000元/月(税前)。 劳动合同第21条第9款约定“一个考勤月内,上班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达三次以上(含本数)的为严重违纪,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9月10日,公司向余小蔓发出了《严重违纪通知书》,告知余小蔓“目前发现上班期间你存在多次长时间用手机浏览与工作无关网站的行为。经抽查核实,你于2019年7月23日、7月24日、7月25日、8月5日、8月6日、8月7日上班期间累计用手机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分别为113分钟、252分钟、150分钟、145分钟、238分钟、233分钟,依据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第21条第9款的约定,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
余小蔓在通知书上签字。
2019年9月30日,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载明“经抽查发现,你于2019年7月、8月上班期间存在多次长时间用手机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睡觉、脱岗多项违纪行为,其中手机浏览与工作无关网站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第21条相关规定,我司经研究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解除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
2019年10月17日,余小蔓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赔偿余小蔓仲裁期间工资收入损失43016.7元为由,提出仲裁申请。
在该案庭审中,余小蔓确认有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但认为浏览无关网站以及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情况,均属于正常现象,而且该行为应该属于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管理的范畴,在企业没有完整规章制度提供的情况下,上述行为既不违法也不违规,也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仲裁委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裁决书,驳回余小蔓的仲裁请求。 余小蔓不服该裁决,遂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勤勉工作是基本义务,长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网站,持续时间长次数又多,已构成严重违纪 一审法院认为,法律并未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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