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内主张赔偿责任
机关法人提供担保,因不具备为主合同提供担保的资格,其所作的担保行为应自始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后,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但,债权人应在法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内依法向保证人主张赔偿责任,否则,法院将不予支持债权人的主张。
案例
(2020)京民终402号,北京立丰润海控股有限公司与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政府财政局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2012年8月29日,尖山区财政局为招商引资,出具《担保函》一份,为隋义伟向立丰润海公司所借款项贰仟万元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后因隋义伟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立丰海润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尖山区财政局发送《关于隋义伟拖欠债务的情况反映》,函中要求立丰海润公司及时纠正隋义伟的不当行为,督促隋义伟偿还全部借款本息(或由尖山区财政局履行担保责任)。立丰润海公司通过顺丰速运公司将该函件邮寄至尖山区财政局,快递凭单托寄物栏注明:《关于隋义伟拖欠债务的情况反映》(系催收函),单号为687137848951。顺丰速运公司向立丰润海公司通过邮件发送的快递签收底单显示,该函件已于2017年7月16日签收。
另查明,立丰润海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尖山区财政局机构性质为机关。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尖山区财政局属于机关,没有保证人的资格,不得为他人的债务提供保证。且立丰海润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担保合同对应的主合同存在,故立丰润海公司要求尖山区财政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担保无效后的民事责任,缺乏依据,遂判决驳回立丰润海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同时判决尖山区财政局对隋义伟所欠立丰润海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借款利息228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尖山区财政局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隋义伟追偿。
法官说法
二审法院认为,尖山区财政局为机关法人,不具备为主合同提供担保的主体资格,其为隋义伟的债务向立丰润海公司提供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应自始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尖山区财政局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对于自己不具备提供保证担保的主体资格应当明知,但仍然为隋义伟的借款向立丰润海公司出具《担保函》,存在主观过错,其与接受担保的债权人立丰润海公司对双方之间形成的保证合同无效负有同等的过错责任,故担保人尖山区财政局应在债务人隋义伟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向立丰润海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立丰润海公司主张权利是否超期的问题,因《民法典》施行前,法律、司法解释对于担保合同无效后,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间没有明确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未在约定或者法定的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保证人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对立丰润海公司主张权利是否超期进行认定。《担保函》约定,保证期限自借款期限(展期,如有)届满之日起三个月(2013年2月)。根据隋义伟与立丰润海公司签订的《展期协议》的约定,借款期限延展至2017年6月6日止,即尖山区财政局的保证期限为自2017年6月7日起三个月。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立丰润海公司在2017年7月14日向尖山区财政局发送《关于隋义伟拖欠债务的情况反映》,函中要求尖山区财政局履行担保责任。虽然立丰润海公司未能提供签收回执原件,但根据顺丰速运公司查询的业务流程和顺丰速运公司邮件发送的签收底单,本院可以认定尖山区财政局已于2017年7月16日签收该函件。因此,立丰润海公司在约定保证期间内向尖山区财政局主张了权利,尖山区财政局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相关规定,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后,如债权人和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对于担保人和债权人的过错的认定,具体到本案,尖山区财政局的过错在于其应当明知自身“身份”不可以为担保行为仍然为之,立丰润海公司的过错在于在接受尖山区财政局的担保时,没有尽到审慎注意的义务。鉴于双方均存在过错,法院判决尖山区财政局承担主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以上赔偿责任的期限,根据以上担保制度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在法定或约定的担保期间内行使,否则,除保证人自愿承担外,债权人将丧失主张赔偿的权利。因此,法律虽然保护债权人最大限度的实现自己的债权,但是不保护在权利上“沉睡”的债权人。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向保证人主张赔偿时,应当注意保存好一切书面通知记录原件,比如:邮寄的文件、签收回执原件、存档邮件、微信通知记录、电话录音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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