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甘风险:让“文体活动”中的侵权责任不再“和稀泥”
4月1日,天津一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莉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并当庭宣判。为该院首例适用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审结的案件,该案缘起于一场足球比赛。2018年底,白某、张某参加足球比赛,白某为球队的前锋,张某为对方球队的守门员。在比赛过程中,白某在对方禁区内抢球射门时,张某以铲球动作阻止进球,致双方身体接触造成白某骨折,花去治疗费若干,但张某拒绝赔偿,所以白某起诉到法院。
天津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白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足球运动属于具有一定对抗性的竞技比赛,仍自愿参加,应视为自愿承担比赛产生的风险,属于“自甘风险”行为。张某作为守门员,其铲球动作并不存在严重违反足球运动规则的情形,不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本案应当使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即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据此,法院判决驳回白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009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自甘风险”尚未列入减轻责任或免除责任的法定理由,过往在类似的案例中,裁判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或公平原则判决被告承担一定的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文体活动的开展,也对人与人之间的正常交往和交流造成了障碍。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法典》,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7编加附则、84章、1260条、总字数逾10万……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编”中新增的“自甘风险”原则,体现了尊重个体自由、合理分配风险责任的理念,也让类似的案件有了统一的裁判尺度。
自甘风险源于“对同意者不构成损害”的罗马法格言,又称自承风险、自甘冒险,是免除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指受害者明知某些行为将会引发某些风险,但表示可以自主承担,从而在损害发生时承担相应风险,免除加害人责任的规则。
“自甘风险”原则的适用,要符合以下条件:
1.主体应当适格,
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需要行为人能够按照一般正常的智力水平,对行为做出理性的分析和判断。参加活动前,能够充分了解此项活动的形式和特点,考察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能力,且结合自身身体情况,合理预估活动风险,最终决定是否参加此项活动。
2.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其行为“明知”且自愿,
行为人应该能预见自己参加的活动有一定的风险性,仍自愿参加。这里的“自愿”,既可以通过合同、条约、声明乃至口头承诺这种明示的方式作出,亦可以自愿参加活动的行为而表示的默示方式。
3.行为人从事的该行为应当具有“合法性”和“非义务性”,
也就是行为人参加的活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必须符合公序良俗、日常习惯或行业规则。且行为人在从事该活动时没有“法律上”和“道德上”不得不为的“义务”。
4.“风险性”是行为本身的所具有的、客观存在的、即使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仍不能完全避免风险。
如果是因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而导致损伤的发生,或者损伤的扩大仍应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向活动的组织者追究责任。
5.“加害人”无主观上的故意和重大过失。
参加活动的人要尽到注意义务,遵守规则,避免对同伴人身造成损害,如果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伤的,仍不能以“自甘风险”作为免除侵权责任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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