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空白借款合同上签字的行为应视为系对合同内容的概括性授权
宏远酒店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民终363号民事判决及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6民初104号民事判决;驳回孙丽君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二审法院认定“因宏远酒店公司上诉自认李红新曾将盖有宏远酒店公司印章的空白借款合同提供给案外人委托其代为借款”明显与庭审不符,且该基本事实认定缺乏证据证明。二审法院对这一基本事实的错误认定直接导致本案所谓的借款合同认定为合同成立并生效。事实上,尽管孙丽君提出了借款协议证据,但根据其代理人自认,“孙丽君没有见过李红新,借款协议上的孙丽君签名及利率系事后填写”。李红新不认识孙丽君,没有与孙丽君谈过借款的事,也没有委托杨庆找孙丽君借款。孙丽君没有证据证明讼争借款协议项下宏远酒店或李红新与孙丽君达成借款合意的事实。在此情况下,应认定为合同不成立。
(二)二审法院认定“宏远酒店将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予合同相对方,其行为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概括性授权,合同相对方在空白处可以填写相应的内容”,这一基本事实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且明显与事实不符。首先,二审庭审中孙丽君的代理人自认“孙丽君没有见过李红新,合同是交给杨庆的,合同中的出借人、利率栏均是空白的”。宏远酒店的代理人李红新并不认识孙丽君,李红新将该份协议交给杨庆,并非交给所谓的“合同相对方”孙丽君。其次,李红新将协议交给杨庆时,并未委托其借款,没有作出授权的行为或意思表示。李红新找杨庆借款,不仅因为其熟悉杨庆,知其有实力出借该笔款项,而且因为双方有诸多交易往来,借款后可以抵销其债务。孙丽君不认识李红新,在不具备信任基础及资金实力的前提下,不可能将该笔巨款出借给李红新。(三)两级法院认定借款协议时间从2015年7月16日起至2016年7月16日止一年期间,没有合理证据证明。首先,孙丽君立案时提交的借款协议载明的借款时间为2015年7月16日至2015年7月26日,这与可能借款的资金用途“过桥”是一致的,因为资金过桥后,银行的贷款马上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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