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道电瓶车引发火灾,谁担责?
电瓶车在楼道起火引发火灾,造成他人受伤或死亡的,应该由谁承担责任呢?对此,本文将以几则案例来对该问题做出解答。
一、电动车的所有人、小区其他业主及物业公司承担责任
案号 | (2020)皖16民终2771号 蔡红艳、亳州市尊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案情简介 | 2019年7月28日1时5分许,亳州市振谯路紫苑花园B5栋2单元发生火灾。该起火灾烧损烧毁12辆电动自行车、2辆自行车、1辆电三轮车、1辆摩托车、一楼通道墙体、大门、玻璃门等物品,火灾造成谢立志经抢救无效死亡。火灾发生后,亳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谯城区大队经调查作出谯消火认字[2019]第0008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位于大门西侧,起火点位于该大门西侧距东墙2.46M-2.67M,距南墙2.02M-3.08M区域范围内。起火原因为该区域内4号电动自行车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事故致居住在该单元楼107室的谢立志逃生过程中受伤,被送至亳州市人民医院抢救,后被连夜送往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5天,花费医疗费176685.9元(12元+46元+563.4元+12元+18.6元+4220.9元+2800元+169013.01元)。谢立志于2019年8月2日去世。尊荣物业于事故发生后向谢立志家人支付了30000元丧葬费。另查明,事故中涉及的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4号电动自行车系蔡红艳所有。谢兴海、谢兴体系受害人谢立志之子。 |
法院观点 | 一审法院认为:0008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4号电瓶车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蔡红艳的电动车起火是谢立志受害的主要原因,尊容物业负有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车辆的停放管理等职责,此次事故中,尊容物业未规划小区专用的非机动车停车位,未及时排除危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未尽到物业管理责任。陈永梅、张玉红、查建华、韩兴义、邓藏藏、修侠、何敏、王岁、董凤梅,虽然在火灾发生时均有自家的电动车停放在事故地点,因其电动车与本次火灾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且火灾事故认定书也未认定其车辆对火灾的扩大有责任,故陈永梅、张玉红、查建华、韩兴义、邓藏藏、修侠、何敏、王岁、董凤梅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亳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谯城区大队所作的询问笔录、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火场照片以及庭审各方陈述能够证实火灾发生时,蔡红艳、陈永梅、张玉红、查建华、韩兴义、邓藏藏、修侠、何敏、王岁、董凤梅的车辆均停放在案涉小区单元楼的楼道口,该楼道口系该单元住户唯一的安全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规定,蔡红艳、陈永梅、张玉红、查建华、韩兴义、邓藏藏、修侠、何敏、王岁、董凤梅等人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出口,占用、堵塞安全出口的行为违法。案涉火灾虽因蔡红艳的电动车电气线路故障引发,进而引燃其余15辆车辆,但16辆车辆燃烧产生了大量浓烟和有毒气体,能够认定陈永梅、张玉红、查建华、韩兴义、邓藏藏、修侠、何敏、王岁、董凤梅等违法停放车辆的行为对火灾的扩大以及谢立志死亡的后果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审理结果 | 一审判决:蔡红艳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尊荣物业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二审判决:谢红艳承担60%的赔偿责任,陈永梅、查建华各承担2%的责任,张玉红、韩兴义、邓藏藏、修侠、何敏、王岁、董凤梅各承担1%的责任,尊荣物业承担25%的责任 |
二、电动车所有人、销售者承担责任
案号 | (2019)闽民申736号 曹训旺、平潭日出电动车销售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案情简介 | 曹训旺私接线路充电,违规将其电动车停放在楼下导致火灾。该电动车为日出销售店所生产,电动车的产品质量存在缺陷。因为电动车导致火灾,造成本案林可馨死亡,黄荫重伤的后果。 |
法院观点 | 第一、曹训旺购买使用存在质量缺陷的三无产品,且存在私接线路夜间充电、违规在楼道停放电动车,不仅增加了火灾事故的风险,而且加大了火灾事故的损害后果,其行为对造成受害人林可馨死亡和黄荫重伤亦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一二法院审判决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的规定,受害人既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日出销售店作为本案事故电动车的销售者,受害人黄荫、林孔銮选择向其要求赔偿,系其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故日出销售店主张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
审理结果 | 驳回曹训旺、平潭日出电动车销售店的再审申请 |
三、电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小区业主及生产者承担责任
案号 | (2020)赣08民终2502号 李小梅、浙江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案情简介 | 刘红兵于2019年8月29日将其位于吉水县房屋出租给李小梅,租期为一年。李小梅与罗友英、袁有姑系楼上楼下住户关系。袁有姑系陈斌斌的母亲,案涉电动车所有人系陈斌斌,因其平时在外务工,将电动车长期停放在一单元的一楼楼梯间。2020年4月19日晚上21时30分左右,李小梅将其于2017年5月7日购买的绿源牌电动车从402室吊线至一楼楼梯间充电。次日凌晨00点20分许,一楼楼梯间发生火灾,李小梅正在充电的电动车和罗友英、陈斌斌停放的电动车被烧毁,烧毁过程中,产生巨大浓烟,住在401室的杨小兰在逃往至一楼楼梯间时被烧死。事故发生后,经吉水县消防大队委托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通过对一楼楼梯间地面电线残骸6份检材中的熔痕进行取证分析,鉴定意见为:送检的检材熔痕中有电热作用形成的熔痕。后吉水县消防救援大队对火灾事故作出了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为:起火时间为2020年4月20日00时20分许,起火部位认定为一楼楼梯间间距南墙约4.4米、距西墙约1米、距东墙约0.69米处;可以排除雷电原因引发火灾的可能,可以排除外来火源的可能,不排除4号电动车即李小梅的电动车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上述火灾事故认定书作出后,周某4对此提出复议,2020年7月6日吉安市消防救援支队作出吉消火复字[2020]第0002号《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复核结果为:吉水县消防大队对本起火灾事故所作出的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起火原因认定正确,决定予以维持。 |
法院观点 |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充电电动车系李小梅购买的绿源牌电动车。案发时虽然李小梅存在不当使用电动车充电的行为,但该行为并不必然就会造成火灾的发生。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火灾起火原因为可以排除雷电原因引发火灾的可能,可以排除外来火源的可能,不排除4号电动车即李小梅的电动车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庭审中,绿源公司提供了型号为TDR1336Z电动自行车的检验报告,用以证明该型号绿源电动车系合格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但该证据系复印件,一审法院对该证据难以采信,退一步讲,即使该证据真实,也不能证明案涉电动车不存在缺陷,因为该检验报告的质量检测是以送样方式进行,检验报告中显示送样及检验数量为2辆成车、2套散件,检验日期为2014年3月,因此即使该检验报告证明该批次产品质量合格,也不能证明案涉电动车质量合格。另当时的检测标准也不可避免存在一定的滞后性,随着科技含量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标准的滞后性让产品质量合格证不足以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而缺陷产品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火灾事故责任书》认定起火原因不排除李小梅电动车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说明电动车故障系一种不合理的危险,故综前所述,可以认定李小梅购买的绿源牌电动车存在产品缺陷。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火灾发生系李小梅违规充电与绿源电动车存在一定的产品缺陷两者原因结合所致,故绿源公司作为案涉电动车的生产者,应承担本案的部分赔偿责任。案发当时李小梅从4楼吊线至一楼违规飞线对其电动车充电,系不当使用电动车充电,该行为增加了火灾发生的风险,故李小梅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罗友英、陈斌斌违规将电动车停放在一楼楼梯间内,虽然火灾当天没有充电,但增加了火灾荷载,存在一定过错,亦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案涉电动车虽不是袁有姑所有,但其作为电动车的管理人,负有管理职责,应与陈斌斌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死者杨小兰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逃生及火灾环境有一定的认识和判断能力,在火灾发生时,在未判断火势及事故发生所处环境的情况下,杨小兰未采取合理、正确的逃生方法,从其住的房屋四楼往起火点处逃生,致使被烧死,其对自身死亡具有一定的过错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电动车故障明显属于不合理危险,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李小梅的电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绿源公司作为李小梅所购电动车的生产者,一审法院判定其承担本案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
审理结果 | 一审判决:由绿源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李小梅承担40%的赔偿责任;罗友英承担5%的赔偿责任;袁有姑和陈斌斌共同承担5%的赔偿责任;周某4等六人自行承担10%责任。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四、律师评析
电动车充电引发火灾,具体应由谁担责呢?从以上的三则案例中,可知:承担责任的主体有电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小区其他业主、物业公司、生产者和销售者。而在一个具体的案件中,被侵权方到底应该向谁主张赔偿责任呢?以及法院在裁判中是如何 认定责任主体的呢?因该类案件为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责任主体的认定的核心要义还在于侵权责任的四要素的判定,即侵权行为、主观过错、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
一、侵权行为而言,具体表现为参与到了侵权的活动中,比如以上案例中提到的电动车所有人私接电线的行为、其他业主违规停放电动车的行为、管理人疏于管理的行为、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消极行为、生产者或销售者出售不合格的电动车的行为。
二、主观过错,主要体现为侵权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诚如以上所列侵权行为,这些侵权行为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
三、损害后果,很明显,即被侵权人遭受的身体、生命甚至精神损害等。
四、因果关系,即原因力。也就是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因为电动车所有人私接电线,导致电动车着火,从而直接,引起被侵权人受伤或者死亡的后果;因为其他业主违规停放电动车,导致堵塞逃生通道,进一步导致被侵权人逃生困难而受伤或死亡;因为生产者或销售者向消费者出售伪劣电动车,导致消费者在使用中发生问题,引发重大事故等等。可见,因果关系在责任主体的认定中占据重要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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