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违反限购政策买房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
限购政策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只要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2.占有房屋应当理解为对房屋的管理和支配,如取得房屋钥匙、办理物业入住手续等,才能视为对房屋具有事实上的管理和支配权。案外人出具的证明在性质上同属证人证言,需有其它事实相互印证才具有证明力。
3.当事人在购房前明知自己属于限购政策规制的范围而仍然购买的,应认定无法办理过户系其具有自身原因。
4.关于房屋购买人购买案涉房屋是否用于居住需要的问题。《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对于“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的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生存居住权利和基本生活之需。当事人一次性购买多套房屋,显然不符合基本生存的居住需要,远超过正常的生活居住范围,不符合上述规定情形。 法院裁判 以下为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判决书中“本院认为”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围绕的焦点问题为:邬志斌对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太平乡架头村罗马假日会所2号楼720室、4号楼102、103、104、105、106、109、110、111、112、113、114、115、116、117房屋是否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关于邬志斌是否在人民法院查封前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的问题。2014年5月16日至17日,邬志斌与宁波强人置业公司签订了15份《罗马假日内部购房签约协议》,上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限购政策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上述协议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本案中,人民法院的查封时间为2014年6月18日,晚于签订《罗马假日内部购房签约协议》的时间,故应认定邬志斌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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