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和补充协议

时间:2021-08-1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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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默与韩桥订立原料采购协议,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在履行过程中,张默发现韩桥的用料较少,而由此产生的运输成本较高,为此双方约定,每月的用量少于多少量,产生的运费由韩桥承担。最后结算时产生争议,诉至法院。说明约定是补充协议还是另一个合同

“补充协议”是相对于已经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协议补充”就是通过协议方式补充已经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因此,已经存在的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是主从关系。已经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补充协议”是从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补充协议”的内容应当是主合同的非主要内容,也可以说是非主要条款。如果是主合同的主要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主合同不成立也不生效,那么谈不上“协议补充”。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影响主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有三:即当事人条款、标的条款和数量条款。这些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主合同不成立。主合同不成立,谈不到生效,更谈不上履行。

  此时,“补充协议”没有存在的前提。当事人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必备条款达成的协议,不是“补充协议”而是一个“新协议”,对“新协议”中的非主要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才有“补充协议”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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