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已注销,遗漏债权如何处理?

时间:2021-09-0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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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 VS 遗漏债权 

公司注销后,遗漏了未追回的债权,债务人是否就不用清偿了呢?如需要清偿,公司已经注销,谁可以主张该等债权?  

目 录 

一、公司注销后遗漏债权处理案例再现 二、律师解读为何债务人应向原股东承担清偿责任 三、律师关于公司注销后遗漏债权处理之分析与建议  

一、公司注销后遗漏债权处理案例再现     

1、2008年12月4日,韶关市衡某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某公司)与广东某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珠公司)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衡某公司出卖KH2512.7型号及KH2510.16型号的小齿轮各3件给某珠公司,货款总额为144000元。2010年3月31日,经结算,某珠公司尚欠衡某公司货款90415元,某珠公司亦在衡某公司发出的企业往来询证函上盖章确认该款项。

2. 衡某公司原有股东为罗舜某、罗宗某。2010年4月28日,该公司成立了以罗宗某为负责人、罗舜某为成员的清算小组在韶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备案登记,并在《韶关日报》刊登了注销公告。衡某公司于2010年8月31日召开股东会,股东会议通过了“同意注销公司的决议。2010年9月1日韶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衡某公司的注销登记。

3. 2012年3月28日,罗舜某、罗宗某以自己原系衡某公司的股东的身份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某珠公司支付所欠衡某公司的货款9041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某珠公司对欠衡某公司的货款没有异议,但提出与原告个人不存在业务往来,没有法律依据证明某珠公司欠原告个人的货款,该项货款是公司之间的关系,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4. 法院认为,作为债权人的衡某公司虽已注销,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衡某公司的股东以债权人的身份主张权利并无不妥。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某珠公司应支付给原告罗舜某、罗宗某货款90415元。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 一审: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2012)梅兴法民二初字第505号 二审: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梅中法民二终字第94号  

二、律师解读为何债务人应向原股东承担清偿责任  

本案涉及公司依法注销后,遗漏了应收债权如何处理相关法律问题。 


1、公司注销后对债权并非当然丧失权利 公司注销后,其主体资格丧失,但对公司存续期间享有的对外债权是否丧失权利呢?答案是否定的。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从该条规定可知,即使公司被注销,在公司存续期间产生的债权、财产可以追回。故此,公司注销后,该公司的债务人不能以公司已注销为由拒绝偿还债务。


 2、案涉公司股东有权追回公司债权并进行分配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的规定表明,公司虽注销,但在符合上述情形时,债权人仍可向公司股东主张权利。而本案的情形正相反,公司股东对公司注销时遗漏清算的债权亦可主张权利。某珠公司以债权人已注销为由,认为其完全不用再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理由,与上述法律规定精神相悖。因此,公司股东具有主体资格,债务人应向公司股东清偿债务。 

三、律师关于公司注销后遗漏债权处理之分析与建议  

公司解散、清算期间,对公司的债权、债务难免有统计疏忽、遗漏。那么,如债权遗漏,是否还可以追回呢?谁可以主张追回权利呢?马良君律师结合司法实践及实务经验,特作出如下分析与建议,供读者参考。 


1、公司注销,债务人所欠债务并非一笔勾销 如享有债权的公司被注销了,作为债务人,是否会觉得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就可以一笔勾销了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债务人还需还债!因为,在公司注销前未明确豁免债务人债务的情况下,公司的债权属于公司的剩余财产。对公司的剩余财产,公司股东有权主张分配。因此,债务人逃脱不了还债义务。 


2、公司注销后,谁有资格追回公司遗漏债权 对公司注销后的遗漏债权,谁有追回的主体资格呢?股东有资格。 虽然法律规定公司的剩余财产属于股东所有,但股东能否据此以自己的名义向原公司债务人直接主张权利,法律未作明确规定。 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股东在公司解散过程中违法清算的,对公司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通过反面推论,从立法本意出发,依照权利义务相对等原则,可得出公司股东对公司注销前即享有的未被清算的债权依法享有权利的结论。 


3、股东需共同起诉追回债权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依据该规定,公司清算后所剩余的财产属于公司股东所有,如诉讼追回遗漏债权,则所有股东应共同起诉追回公司债权。 

附: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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