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小常识:宪法的要素及发展模式

时间:2021-09-17 来源: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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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骁华

【摘要】宪法是法律体系中的根本大法,研究宪法要素构成和发展模式对深刻理解宪法具有重大意义。本文基于宪法概念、宪法原则、宪法规范等要素,带大家一起了解当今宪法的发展模式和渊源。

【关键词】宪法 宪法规范 成文宪法 不成文宪法

一、宪法的基本构成要素

(一)宪法概念

宪法概念,也称宪法术语,是指在宪法文本中以语词形式表现出来的概念。宪法概念具有如下特征:1.宪法概念必须是出现在宪法文本中的概念,为在宪法文本中呈现的概念,就不是宪法概念。例如公民、国家权力等就是宪法概念。2.宪法概念多位名次,少数以动词或者副词、量词的形式呈现。例如选举、示威就是动词形式的宪法概念,而基本、最高等为副词,而2年、半数以上、2/3等为量词。[1]

宪法概念需要与宪法的概念相区分。宪法概念是宪法文本的构成要素,呈现在宪法文本中,是宪法构成的基本单位和不可或缺的元素。宪法的概念,是对宪法的定义,如“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但是这一定义不会在宪法文本中出现。

宪法概念还要与宪法学概念相鉴别,二者是包涵与被包涵的关系。宪法概念必定是宪法学概念,如公民、权利,但是宪法学概念未必是宪法概念,不一定会出现在宪法文本中。

(二)宪法原则

宪法原则及宪法作为基本法所遵循的法律原则,是在宪法制定过程中、实施过程中具有统摄和领导地位的原理和准则,宪法原则具有纲领性、稳定性、抽象性和综合性的特点。

按照通说理论,宪法原则分为以下两类;1.普遍性宪法原则。这类宪法原则具有公理性性质,为世界普遍国家所接受和采纳。如我国所采用的其中四项,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权利制衡原则和法治原则。2.具体国家宪法原则。是指在各国制定宪法中根据本国实际所创设的用以统摄本国宪法的原理和准则,如我国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1947年《意大利共和国宪法》中的公民平等、劳动权、地方自治、保护少数民族、政教分离等,1992年《土库曼斯坦宪法》的宪法至上、外交政策、保护外国人权益、保护财产、保护文化和资源等。

(三)宪法规范

宪法规范也称宪法规则,是较之宪法原则更为细致、准确的指示和规定。是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是宪法最基本的要素和构成单元。宪法规范是将宪法基本范畴、基本理论与宪政实践相连接的规定和准则。它实现了对宪法的理性认识与生活实践的紧密结合。宪法规范只有在调整国家和社会关系中发挥作用,借以实现社会生活宪政秩序的稳定性,才真正具有了宪法的本质意义。

理解宪法规范,要注意与宪法条文相区分,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宪法规范是宪法典中以一顶的结构形式表达主体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则,它是法律规范的一种。而宪法条文是宪法规范的内容的文字表达形式,是宪法典的基本构成要素。宪法规范是思想,宪法条文是文字。可以由一条宪法条文表达一个或者数个宪法规范,也可以由数个宪法条文表达一个宪法规范。

宪法规范具有如下特征:(1)根本性;(2)最高权威性;(3)原则性;(4)纲领性;(5)相对稳定性。

二、宪法的发展模式

历史的看,宪法可以分为狭义宪法和广义宪法。狭义宪法是指资产阶级宪法,以英国、法国、美国、德国宪法为代表。而广义宪法是指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时代民主宪法的各历史时期的宪法,如古希腊、古罗马时代的城邦民主宪法、中世纪的贵族共和宪法和城市共和宪法。

本文所考察宪法的发展模式,是基于狭义宪法语义下的资产阶级宪法、社会主义宪法的近现代宪法的发展模式,并只讨论是否具备制定宪法典(Codified Constitution & Uncodified Constitution)视角下的宪法发展模式。

(一)成文宪法模式

成文宪法是指在一个国家中用名称为宪法的成文法典来表现的各种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

1787年,美国制定了世界上第 一部成文宪法,美国联邦宪法,也称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宪法之一,是美国的根本大法,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美国宪法确立的分权与制衡原则为后来大多数的宪政国家所采纳,其总统制政体,更为许多资本主义国家所效仿。美国联邦宪法是 1787年5月,美国各州(当时为13个)代表在费城(Philadelphia)召开会议制定,同年9月15日通过的。美国在世界上第一次创造出既不同于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民主共和国,也不同于议会内阁制的总统制,这样的政体使得美国成为一个统一的具有全国统一的中央政权的联邦制国家。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是成文宪法国家。成文宪法往往是一些戏剧性的政治变革的产物,如革命。一个国家制定宪法的过程与推动这一根本变革的历史和政治背景密切相关。法典化宪法的合法性(以及它的寿命)常常与宪法最初被采纳的过程联系在一起。

成文宪法具有成文的规则,明确而清晰、供参考的习惯法和判例、刚性宪法等优点,但是具有法条僵化而需要经常修正、合情理性欠缺的缺点。

(二)不成文宪法模式

不成文宪法是相对于“成文宪法”的概念。它通常是由一些散在的、不同年代产生的宪法性文件、惯例、法院判例等构成的宪法[2]。

英国被认为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亦有“近现代宪法之母”之美称。它所确立的宪法原则和制度,深刻地影响着近现代宪法的发展。英国宪法萌芽于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之后随着议会制的发端,颁布了各种宪法性文件,包括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1911年的《国会法》、1918年的《国民参政法》、1928年的《男女选举平等法》、1969年的《人民代表法》等等。最终英国确立了责任内阁制的政体形式。

目前世界上采用不成文宪法的国家仅为新西兰和英国。

未经编纂的宪法是几个世纪以来法律和惯例(例如在英国发展的威斯敏斯特体系)演变的产物。与成文宪法相比,未成文宪法包括成文来源如议会制定的宪法法规,和未成文来源如宪法公约、观察先例、王室特权、习俗和传统如控股权和每星期四选举,这些文件和惯例共同构成英国宪法。

【参考文献】

[1]俞德鹏著:《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15页。

[2]邹瑜编:《法学大词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12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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