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回应男子猥亵干女儿仅拘留8天,怎样区分强奸未遂与强制猥亵?

时间:2021-09-2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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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回应男子猥亵干女儿仅拘留8天】扬州李女士15岁的女儿独自在家时,干爹吴某借口请吃饭,对她动手动脚,孩子拼命抵抗,拿工艺刀对峙,吴某才悻悻而去,这一幕也被监控视频记录得明明白白。之后,李女士报警,但是,吴某仅因猥亵被行政拘留8天。李女士认为处罚过轻,准备为女儿维权。

 

高邮市公安局,法制大队姚警官回应称,吴某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但未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姚警官表示,如当事人有异议可申请行政复议。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围分析,吴某的行为已涉嫌强制猥亵罪。

 

网友热评:

1. 家长还是有警惕心不错有录像,这方面估计就有证据了。

2. 等真的构成犯罪了,对孩子的伤害有多大不用考虑的吗?

3. 本着治病救人的理念,建议把刑法改一下,把他关几个月比较合适,8天太少了,不疼不痒的。

 

今日学法:怎样区分强奸未遂与强制猥亵?

 

首先,强奸罪(非奸淫幼女型)系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违背妇女性的自由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而强制猥亵妇女是为了寻求性刺激、满足心理上的性需求,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

 

强奸未遂(中止)与强制猥亵妇女的区别:

 

其一为主观意图不同,强奸未遂(中止)主观上依然意图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只不过因意志以外因素未能得逞(自动放弃了犯罪意图),而强制猥亵妇女从主观上并没有发生性行为的故意,而是意图以亲吻、抚摸、搂抱等行为满足带来性刺激或性满足:

 

其二,两者的犯罪客体不同,强奸侵害的是妇女性上的自由选择权,强制猥亵妇女侵害的是妇女性方面的羞耻心;

 

其三,三者的强制程度不同,强奸是以包括暴力、胁迫或其他具有相当性的方法与妇女强制发生性行为,其暴力程度或强制程度一般应达到压制妇女的反抗,而强制猥亵妇女的暴力程度或强制程度较强奸轻微。

 

在司法实践中,当行为人采取暴力手段并明显具有奸淫的故意和目的时,不容易仅仅从客观形式上区别是强奸罪(未遂)还是强制猥亵妇女罪。这种情况下,区别二者的关键是看行为人有无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奸淫的故意和目的。

 

二者的客观行为表现虽然类似,但绝对不是相同。强奸罪的行为人在其猥亵过程中,必然要以语言、动作表示其强行奸淫的故意和目的,而且强行猥亵的行为必然要向强行性交的行为发展,如果不出现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其必定要实施强行性交的行为。而强制猥亵妇女罪的行为人在猥亵过程中或者猥亵后,也可能要求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但绝对不是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意图,而是在被害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就会罢休,并无进一步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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