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发布山西洪灾污蔑言论被行拘,寻衅滋事怎样处罚?

时间:2021-10-0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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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发布山西洪灾污蔑言论被行拘】10月9日,山西省稷山县公安局发布通报称:10月7日,接群众举报,网民“张丹枫小清新”在新浪微博针对山西防洪救灾发布了污蔑性言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我局当日依法传唤吴某某(男,27岁,无业,新浪微博名“张丹枫小清新”)开展调查。经审查,吴某某对其在新浪微博发表污蔑性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主动删除网上的违法言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我局依法给予吴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男子发布山西洪灾污蔑言论被行拘640.jpg

网友热评:

1. 必须得好好惩罚一下,省的以后有人以为随便发言不是罪。

2. 这种人必须严惩,多少人因为洪灾受苦受难。

3. 不是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每个人都要为了自己的言行负责。

4. 每个人都是需要对自己说过的话负责的,谨言慎行吧!

5. 无语了,居然在这个时候来添乱,必须严格处置!

 

今日学法:

 

寻衅滋事指行为人主观上为满足私欲、寻求刺激、耍威取乐等填补精神空虚,而实施了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强拿强要、起哄闹事、随意殴打或追逐辱骂他人等行为。

 

在处罚和量刑上分为:

 

(1)一般违法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1款,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2款,处10日以上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或恶劣的犯罪行为,依据《刑法》第293条第1款,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依据《刑法》第293条第2款,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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