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小伙闪婚半年后离婚,近15万彩礼能要回吗?法院这样判!
2018年11月,苗族小伙儿小刘经媒人介绍与同乡姑娘小芳相识。按照对方要求,在媒人见证下,小刘将149800元(包含礼金120000元、三金费用15000元及酒席费用14800元)送给女方及其家长,并在11月底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 2019年2月,两人在花垣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一起外出务工。同年6月,双方发生争吵后一起辞职回家,小芳回到娘家居住,未与小刘共同生活。 小刘认为自己与小芳没有夫妻感情,且因送彩礼已造成家庭生活困难,遂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并要求女方返还彩礼149800元。经法院调解,两人于2019年8月协议离婚,但彩礼该不该返还、返还多少,双方争议不下。 图片 法院判决 01 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送彩礼是我国的婚嫁习俗,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原告小刘与被告小芳经人介绍相识后,按照当地习俗举办婚礼,两个月后登记结婚,结婚后双方虽一同外出务工,但在外共同生活期间未能正确处理夫妻关系,各自住宿男女宿舍,四个月后两人辞职回家,被告小芳回娘家居住,仍未与原告共同生活。 原告与被告小芳的相处方式与正常的夫妻相处方式不符,结合两人的感情状况,法院认定双方尚未开启正常的夫妻生活,且双方已协议离婚,缔结婚姻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被告方收取的彩礼应当合理合法的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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