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买卖合同的15条法律风险提示

时间:2022-06-2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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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是社会中最常见的交易方式。生活中的柴米油盐、衣服玩具,经营中的建筑材料、家用电器,生产中的产品原料、机器设备,所发生的交易都是买卖合同签订履行过程。合同交易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当场完成的即时交易、有的是不见面的电商交易、有的是需要连续履行的长期交易等。既然买卖合同如此常见,我们签订买卖合同时又该注意哪些常见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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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与谁交易要弄清

 

交易前要了解交易对象的身份信息:

 

(1)自然人需确定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等;

 

(2)企业或其他组织需确定准确的名称、法人代表、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合同经办人、联系电话等,合同中记载的公司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温馨提示:不能使用简称或缩写哟)

 

2. 印章文字细辨明

 

买卖合同中,交易对象可能会用写有“不得对外建立业务关系”、“不得用于对外签订合同”字样的印章签订合同。此时应提出质疑,并要求对方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等有效印章。

 

3. 代理权限审查清

 

在签订买卖合同前,应当审核签约人是否获得交易对象授权,尤其在合同未加盖交易对象印章时,更应要求签约人提供相关授权手续。

 

4. 公司信誉记于心

 

交易对象的信誉往往影响其履约能力,在缔约前应尽可能多渠道、全方位了解交易对象的经营状况和征信信息,做到心中有数。(温馨提示:多些了解,总是没有坏处的)

 

5. 文字用语需准确

 

签订完备的书面合同。避免使用订金、保证金等不规范用语,准确使用“定金”的表述,或明确约定定金罚则内容。(温馨提示:“订金”和“定金”,别再傻傻分不清)

 

如有保证担保,应约定明确的提供保证担保的意思表示,明确对方的责任,避免使用由对方“负责解决”、“负责协调”等含义模糊的表述。

 

6. 数量质量先说清

 

合同应当明确:

 

(1)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注意计量单位的使用和书写正确;

 

(2)产品的质量标准,写明国标、行标、企标或详细描述质量要求;

 

(3)对产品验收、产品异议期等进行明确约定;

 

(4)对拒收货物的处理进行明确约定;

 

(5)对于分批次供应的货物,应当约定做好产品封存,防止事后质量鉴定时无法取样。

 

7. 履约要求全列明

 

合同对于履行方式、期限、地点等履约要素的约定应全面、具体。合同签订后,如双方对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期限、地点等进行变更,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温馨提示:及时签订补充协议,防止对方反悔抵赖)

 

8. 约定担保莫轻率

 

保证合同中务必写明“连带保证”或“一般保证”,无明确约定的,视为一般保证。(温馨提示:了解清楚责任再做担保)

 

合同中约定了抵押的,应当至相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约定质押的,办理交接,实际占有质押物或权利凭证。

 

9. 违约条款要合理

 

过分高于损失的违约金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可能会产生诉讼风险。

 

10. 送达地址别忘记

 

为避免诉讼发生后当事人下落不明影响诉讼进程,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司法送达地址。

 

11. 单据凭证详记载

 

送货单、购销单等销货凭证应记载清楚购货人及货物名称、数量、规格、单价及总价、销货日期等信息,并保留好单据凭证原件或做好原件交接手续。

 

12. 款项交付要谨慎

 

通过现金方式支付货款的,应查明收款方经办人是否有收款权限,并要求收款方出具加盖公司财务印章的收款收据并注明现金收讫。

 

通过转账方式支付款项,则应转入合同约定的收款方账户且应备注款项性质。若收款方变更收款账户,应当先由收款方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后,再进行转账。(温馨提示: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款项支付,以做到有据可查)

 

13. 货物交付按规范

 

交货时必须交付给有接收货物权利的人,如合同的签字人,合同约定的收货人等。

 

交货时进行现场拍照或者录像,以作证据。

 

及时验收货物,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明确向对方提出异议,并保留相关证据。

 

14. 证据材料保存好

 

妥善保管所有交易环节的证据,包括最初的意向性谈判、正式合同、补充协议、交接手续资料、往来函件、邮件、通知,建立合同档案。

 

若合同由专人保管的,应注意在人员变动时及时进行交接手续。

 

合同的保管期应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的三年乃至更长的时间,并准备一套以上的合同复印件供日常使用。(温馨提示:备份!备份!备份!)

 

15. 诉讼时效要牢记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向对方主张权利,并保留相关的证据。定期向对方发出要求履行义务的催款函,并保留相关凭证,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发出律师函,并保留好函件复印件和邮寄凭证。(温馨提示:诉讼时效不等人,主张权利要趁早!)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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